《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我国,由于县级行政区划是我国行政区划中最基本的单位,地方的行政管理都是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分配起点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最基本的行政管理活动,而且机构稳定;作业分工明确,人员专业性强,为提高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大部分行政处罚条件适宜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为起点,往上逐级递减,在下也是逐级递减。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只对某些领域内的一些程度较轻,影响较小的行政案件行使管辖;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处罚程度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以及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大量的行政处罚案件则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照职权管辖,或者由法律授权的组织管辖。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行使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但有下列情形的例外:
(1)法律或法规授权由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管辖的;
(2)法律或法现规定由人民政府管辖的;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一、按什么标准或者依据来划分级别管辖呢?
从我国立法和行政处罚的实践来看,确定行政处罚级别管辖的依据或者标准,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实施行政处罚在本辖区、本领域的影响程度,这是影响级别管辖最重要的因素。我国现行林业、土地、国境卫生检疫、统计、海关。环保等许多领域的行政处罚级别管辖,都是以此作为划分级别的重要标准。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影响是一个包含多重内容的不确定参数,影响大的案件一般是指案情重大、复杂、处理结果重大等.另外,不同领域的案件影响大小,又有不同标准,比如,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案件与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统计案件,恐怕难以用相同的标准来确定。
(2)行为人的地位。这是由于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本身的复杂性决定的,主体身份、地位不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影响也可能不同,比如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其影响后果都比较大,因此,药品管理法规定,对这类企业处以停产、停业整顿7天以上或者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处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而对县级或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处以相同处罚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3)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一般是从行为的主观方面和危害后果来说的,衡量不同领域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的标准不一样。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的,对其处罚一般由上级机关管辖。
(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处罚的种类往往反映违法行为的性质,而处罚的幅度往往反映违法行为的情节或者造成的后果、根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划分处罚的级别管辖,有利于落实权责统一的原则。这也是现行立法常用的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例如,根据《药品管理法》之规定,对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实施罚款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管辖,但实施停产品或吊销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根据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需要严格的根据地域、级别等条件进行划分,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也各不相同。很多人对怎么确定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的问题比较陌生,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向专业律师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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