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遗属补助如何发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21:12:36 206 人看过

一、破产企业遗属补助如何发放

(一)公亡遗属抚恤待遇各地补助标准不完全一样,但发放的原则是差不多的。如下,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着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2)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遗属,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对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上述各类遗属是孤身一人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还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二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在增加10%。

(4)工作人员死亡的,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二)赤峰市的规定,如后,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亲属。起标准为:死者配偶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以上待遇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发给;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2001年7月至现在,按文件享受工亡遗属抚恤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20元。赤峰也是内蒙,应该执行一样的标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因抚恤费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是企业单位同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任何一人或几人。因抚恤费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符合立案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具体规定进行调解或裁决。对有关部门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时,你有权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遗属补助是怎样算的

(一)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享受或变更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都在本次调整之列。

2.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其它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3.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已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4.新标准执行后,若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属城市户口的,可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5.其它未尽事宜可继续依据甘人事114号、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

1.申报审批的时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申报审批工作从2008年8月15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

2.申报审批的程序

遗属个人申报(8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变更遗属补助标准的遗属需持:

①个人身份证(审查后交公安机关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一张);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类别及年龄证明(必须为打印且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③属已故职工配偶的,持所在乡镇(或街道居委会)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④属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⑤属2004年以前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2004年提高标准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养标准的审批文号;2004年以后审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文号。

⑥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审批表(照片处必须贴有本人照片或以电子形式打印,否则不予审批)一份后,将全部材料交由原供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⑦主管部门审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供养遗属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严格审查遗属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已故职工享受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变更遗属供养条件人员的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查。

3.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10月1日至10月10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在严格审查**后,重新按照新标准审批。

4.各乡镇、各部门也要以这次工作为契机,对已丧失供养条件(被供养的父母已死亡;被供养的配偶已再婚或死亡;被供养的子女或兄妹已年满18周岁或中学已毕业)的人员要坚决予以**,并及时停止供养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立遗嘱需要公证吗

遗嘱公证并不是遗嘱订立的必经程序,是由立遗嘱人自行决定的。公证遗嘱其实也是遗嘱订立的形式之一。

立遗嘱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最可靠的证据。

(二)自书遗嘱。

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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