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融资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20:55:23 492 人看过

一、信托

理解信托业务首先要理解信托的概念,信托是一个泊来品,最早是为了解决教会的土地传承问题,以委托-管理的法律关系代替了所有权占有的关系,个人认为古埃及和罗马的遗嘱信托与现代的信托制度还是有些不同的。

信托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英美法系国家逐渐成熟成为一种惯常的处理财产及财产权转移的工具,即财产的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负责按照约定的方式(主要是为了谁的利益)管理和处分财产。信托制度传入日本之后,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发生了一定形式的变化,最终形成了日本独特的信托银行制度,这里不再展开。由上述可以看出,信托本质上是构建了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处理的是财产的所有、管理、处分等等一系列事宜。广义的信托关系在目前的金融市场上无处不在,公募基金本质上就是信托的一个细分领域,银行的表外业务其实也可以理解成为信托的一种,现在如火如荼的券商基金资管业务本质上也是信托,只是国内的金融业是分业持牌经营,展业范围受到监管部门的约束,因此叫信托业务的只能是信托公司开展,理解了信托的概念,将有助于理解信托业务。信托业务顾名思义就是处理信托的业务,信托公司就是开展这一业务的主体,笼统来说,信托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处理被委托的财产。委托的标的是现金,这就是一个资金信托,委托的标的是财产或财产权、这就是一个财产权信托,委托的标的可以多种多样。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的,这就是一个自益信托,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进行的,这就是一个他益信托。

上面是主要的分类方式,其余还有诸如委托人是一个人的资金信托叫做单一资金信托,委托人是多个人的资金的信托叫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个应该是大部分人最最眼熟的一个概念),当然也有资金信托中资金运用的标的是发放信托贷款的叫融资类信托,以各种投资形式进行运用的叫投资类信托等等分类方式,这样分类下去可以无穷无尽,因而分类太多也就毫无意义。说到这里差不多就可以讲清楚为什么信托被成为目前金融市场上最灵活的工具了。你看基本没什么不能干的,也体现了信托法立法中“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虽然这在实际业务中只能是一个最最美好的理想。

二、融资

融资分类:融资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7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各地区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相关政策,对企业反映的部分行业领域进入规则、标准和条件仍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要抓紧研究解决。有国务院新36条细则做后盾,融资租赁或成为中小企业融资重要渠道,中小企业融资重见新曙光。

内融资租赁

在批出了第九批14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之后,商务部日前正式对外发布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而此前,商务部只针对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与管理出台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明确,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租赁物方面,征求意见稿称,“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不应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则明确规定租赁财产为规定的各类动产、交通工具及其附带的无形资产。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未经批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进行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同业拆借业务,以及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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