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伪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2-05-04 08:43:30 76 人看过

公诉机关河南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鑫(又名王*婷),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伪证罪,17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7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鑫犯伪证罪,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12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1日上午,被告人王*鑫在XX市人民法院审理梁*毅、宋*坤、牛*崇(三人均已判刑)故意伤害案的审理过程中,出庭故意作虚假证明,假称自己不在作案现场,并称其原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看到打架现场实际情况的证言不实,意图隐匿梁*毅、牛*崇参与共同作案犯罪事实的罪证,干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鑫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11日XX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对王*鑫的询问笔录,XX市人民法院审理梁*毅、宋*坤、牛*崇故意伤害案的开庭笔录,XX市人民法院(2010)辉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孙XX、赵XX、张XX、赵XX、史XX、张XX、宋*坤、梁*毅等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鑫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鑫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鑫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秦*妍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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