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门诊补偿
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高到50%,报销封顶线70元/人。
对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费用实行门诊总额预付制,预付总额包括药品费用预付总额和治疗费用预付总额,原则上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仅限于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
2.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
参合农民患有特殊慢性疾病,经个人提出申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县级经办机构审核认定为特殊慢性病患者,在本市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在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起付线为200元,起付线以下不予补偿,起付线以上的补偿比例为60%,当年累计报销封顶线为5000元/人。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结核病、精神病,0至6岁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银屑病。
3.特殊重大疾病大额门诊补偿
参合农民患有重大疾病,经个人提出申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县级经办机构审核认定为特殊重大病种患者,在本市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在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起付线为200元,终末期肾病透析和血友病特殊重大疾病门诊治疗补偿不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下不予补偿,起付线以上的补偿比例为70%,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2万元。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白血病、血友病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5万元。其中,血友病治疗所需6种常用凝血因子制品取消20%自付比例,直接纳入补偿范围。
4.对于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应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补偿。
5.参合人员长期在外地居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或特殊重大疾病需门诊治疗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经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可在当地县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照我市补偿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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