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认”是指侦查实践中,侦查机关为了查找和印证刑事案件的某些事实和情节,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以后,组织犯罪嫌疑人对有关场所、物品等进行查找和确认的查证方法。
“指认”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律关于侦查行为的规定主要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出现了“指认”二字,这里“指认”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亲眼看见的人”,并不包括侦查实践中“指认”的最主要主体——犯罪嫌疑人。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以这种方式出现的“指认”二字,并不能成为“指认”的法律依据。
一、做二次笔录会被拘留吗
笔录和就拘留二者之间没有必然关联,采集制作笔录是一项非强制侦查活动,而拘留则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有些人被问了笔录后,就被拘留、回不来了。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的条件是: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可见,拘留的实质条件,并没有一条与笔录做完后多久有关。
不过,对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传唤、拘传的最长持续时间一般不能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的最长持续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由此可以推知:如果做完笔录12小时后没有回家,就有可能被拘留了,24小时还没有回家,那么十有八九被拘留了。
二、批捕与刑拘的区别是什么
批捕和刑拘的区别:
(一)适用条件不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为了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的自由,给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二)批准机关不同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一般不需要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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