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0:07:18 494 人看过

江苏省劳动厅苏劳险[1999]20号

省原行业统筹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999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

江苏省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原行业统筹移交我省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有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移交我省管理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统一由省劳动厅负责。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金、管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按照规定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申报经职工本人确认的工资收入,及时提供职工的社会保障号码、劳动关系的确立或变更材料,以及企业与养老保险有关的材料。

第五条自1999年1月1日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照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同意、省政府批准的“1999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执行,并分年过渡到20%。其中,煤炭、银行、民航企业的过渡期为5年,其他行业的过渡期为3年。

第六条自1999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5%,并按我省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比例同步调整。

第七条职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总额。

企业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后至1998年职工个人历年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经批准,可按照原行业统筹的规定执行。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工缴费工资的上、下限,按省公布的有关数据执行。

第八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实行全额结算,全额缴拨,并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自1998年1月1日起,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每位职工缴费工资的11%(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为12%)建立,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建立养老保险档案。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

(一)1997年底前,按原行业统筹规定计入个人帐户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企业缴费划转部分的储存额及其利息;

(二)1998年1月1日后,计入个人帐户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企业缴费划转部分的储存额;

(三)1998年1月1日后,(一)、(二)两项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省劳动厅公布的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息的利息。

第十条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其1997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应推算为储存额。

推算储存额按照1997年省和南京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乘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再乘以12%,减去1997年底前原行业统筹计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本息计算。其中,职工1995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20年的,其20年以上的缴费年限,可以按照每满1年不超过1%,一次性增加推算储存额,但增加的推算储存额最多不超过20%。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中的职工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企业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后至职工退休时的缴费工资指数=[∑(Xn÷Cn)]÷N

式中:

Xn表示企业实行职工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各年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

Cn表示企业实行职工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省和南京市各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

N表示企业实行职工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职工本人的实际缴费年限。

(二)1985年6月30日前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照1.0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后至职工退休时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的,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前各年缴费工资指数也按照1.0计算;大于1.0的,1985年7月1日后至实行职工个人缴费时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后至职工退休时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本办法实施后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其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并有缴费工资记录的年限不足4年的,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前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照1.0计算。

前(一)、(二)项各年缴费工资指数的总和,除以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的合计数,即为确定的职工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第十二条推算储存额在职工养老保险档案中单项记载,并从1998年1月1日起,按照省劳动厅公布的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息。

推算储存额只作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不得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或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十三条符合《规定》第二十条条件的退休人员,从办理手续之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间省和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数为基数,按20%计发;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按月计发;

(三)过渡性养老金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推算的储存额,除以120按月计发;

(四)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照退休时本省和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乘以5%,再乘以1997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除以退休时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按月计发。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发调节金。调节金标准由省劳动厅另行确定,并逐年降低,直至取消。

增发调节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原办法计发水平的105%;低于原办法计发水平的,按实际差额予以增发补贴。按实际差额增发的补贴,1998年9月1日至1999年4月30日退休的,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100%;1999年5月1日至1999年底退休的支付90%;2000年退休的支付70%;2001年退休的支付50%;2002年退休的支付30%;2003年退休的支付10%;2004年及2004年以后退休的不再支付。

第十五条职工退休时原办法计发水平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原行业统筹部门在1998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调节金标准、折算系数等,停止执行。移交前办理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凡不符合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企业在规定渠道列支。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劳动厅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未明确的,按照《规定》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1日 18: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1996年基建施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行业统筹调剂的通知
    各煤管局、直管矿务局(公司)、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为发挥社会保险行业统筹的作用,根据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的实施方案》和《关于明确矿务局工程处等施工单位财务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基建施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行业统筹调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基建施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行业统筹调剂的重要意义。基建施工企业的养老保险是整个煤炭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煤炭工业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新形势下,基建施工企业背着沉重的历史包袱进入市场,面临着许多困难。由于国家对煤炭投资减少、企业负担畸轻畸重等原因,基建施工企业资金紧张,造成离退休金长期拖欠,部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已影响了施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多年来,基建施工企业广大职
    2023-04-22
    332人看过
  • 交通部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09-26【生效日期】1994-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交通部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实施办法(试行)(1994年9月26日)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增强企业活力,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和保险三项制度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文件精神,结合交通直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统筹范围和对象1、统筹范围:部直属企业(包括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企业中的事业单位)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统筹对象:参加统筹单位中的在职职工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二、统筹项目1、统筹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支付给离退休(职)人员的
    2023-04-23
    223人看过
  • 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最新全文)如下:为规范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与流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在最后一个转入地办理退休时,必须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
    2023-05-01
    252人看过
  • 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办法
    【发布单位】邮电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2-11-05【生效日期】1992-05-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办法(1992年11月5日邮电部发布)邮电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是跨行政区域经营、按系统进行管理、实行全国统一经济核算的部门。经国务院批准,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称统筹基金)实行系统统筹。为贯彻执行统一的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和制度,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和统筹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一、统筹范围和对象1.全部国营邮电企业均为系统统筹范围。2.统筹范围中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均为统筹对象。二、统筹项目统筹项目包括按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各项补贴等项费用。按照省级政府有关规定发放给离退休职工
    2023-04-23
    300人看过
  • 行业统筹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1、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行业统筹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按照以下规定的办法计发:(1)基础养老金——按职工在皖本行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计发。(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120分之一计发。(3)过渡性养老金——根据视同缴费年限计发,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方法为:职工1991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度指数(不含1996年度和1997年度)的算术平均值。其中:1991年-1995年的指数,按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3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发工作的通知》(劳社字[2000]
    2023-02-25
    470人看过
  • 行业统筹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1、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行业统筹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按照以下规定的办法计发:(1)基础养老金——按职工在皖本行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计发。(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120分之一计发。(3)过渡性养老金——根据视同缴费年限计发,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方法为:职工1991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度指数(不含1996年度和1997年度)的算术平均值。其中:1991年-1995年的指数,按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3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发工作的通知》(劳社字[2000]
    2023-04-25
    305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2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
    •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是什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11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
    •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34条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和监督制度。每年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时编制和报送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 北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09
      从今年2月起,凡本市参保单位将统一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简称“企业版”),办理相应社保业务。该软件为免费发放,参保单位可以登录“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下载,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免费领取“企业版”软件光盘。届时,本市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可登录该网站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业务和个人信息查询。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7
      1、2010年10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2、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