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产假天数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21: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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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和怀孕流产的,享受下列产假待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女职工生育为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30至42天产假;
(5)女职工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15天;
(6)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享受产假和怀孕流产假的,应持有医疗机构开据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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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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