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4:14:12 285 人看过

不少人认为,不成立的行政行为既然是未生效的行政行为,当然不能用撤销判决,只能用确认判决。也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所谓的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并不分别对应于学理上的行政行为不成立和无效,而是指现行立法中所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不成立和无效,而行政处罚法中所谓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并非行政处罚事实上没有成立,而是指行政处罚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因而在法律上视为不成立。

笔者认为,在行政法理论上,行政行为不成立与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行为不成立是从客观外在的角度看,行政行为在事实上尚未存在;而无效行政行为在外观上已经以行政行为的形式存在,只是从一开始就完全不发生法律效果,等于在法律上不存在。前者是事实判断的结果,后者则是法律判断的结果。笔者拟以行政行为不成立与无效的概念界定为起点,展开对《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的解释。

由于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的条件与标准未作规定,因此,这里所谓的依法不成立,显然不是指依据行政诉讼法不成立,而是依据此外的其他法律不成立。因而,按照《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法院不是对所有不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而只是对其他法律明文规定不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作出确认无效判决。而从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来看,在文本中明文规定行政行为不成立的,体现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从法律条文来看,其字面意义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果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那么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如果将这里的不成立理解为学理上的行为在客观上不存在,那就会得出行政处罚在事实上不成立的结论。这就产生了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虽然没有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行政处罚决定确实已经作出,已经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决定,怎么能说在客观上不存在?这样解释显然非常不合常理。

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当运用一种解释方法将得出违背常理甚至荒诞可笑的结论时,则需要转换视角,适用其他解释方法。此时,我们不妨就行政处罚法有关行为法律效力的规定作体系性把握,把目光转移到行政处罚法的其他条文。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该条文对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设定了另一种法律后果——无效。从前文对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行为无效的适用标准来看,只要对不遵守法定程序作一些限定性解释(如解释为严重违反重要法定程序),这样规定行政行为无效的适用条件,大体适当。如果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进行体系性思考,可以发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是违法了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关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等重要程序性权利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而这些行为显然属于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不遵守法定程序。因此,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与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根据形式逻辑可以推出,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也属于第三条第二款中行政处罚无效的法定事由。

既然通过体系解释,可以发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属于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无效行政处罚,且将第四十一条中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按照学理上的行政行为不成立理论进行解释将得出荒谬的结论。那么很明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中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属于立法上的表述错误。对于立法的表述错误,可以运用体系解释的下位解释方法——补正解释——进行订正。所谓补正解释,就是指在法律条文表述发生错误时,根据对法律的整体理解加以补正,以阐明法律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由于受主客观原因限制,立法者在法律表述上完全可能出现错误,在法律被修改之前,可以依据立法者的思想与意图,以订正某一法律条文在事实上或语句上的错误。通过补正解释,可以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中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解释为行政处罚无效。

通过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补正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中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应解释为行政处罚无效。相应的,《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实质上就是依法无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12: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文章
  • 羁束行政行为如何理解
    羁束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凡是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的内容、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都作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行为就是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等进行征税。羁束行政行为是什么,羁束行政行为有哪些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羁束行政行为是什么呢?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的作出是以羁束裁量权为前提。羁束裁量权的行使,其权限范围、幅度行为方式、数
    2023-07-29
    112人看过
  • 行政机关如何寻求司法强制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1、商务资信调查包括自然人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房产登记、船舶登记、抵押登记、工商登记、工商年检、分支机构、投资方、债权、债务、投资、资产等情况的调查。2、律师见证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以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名义,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本服务遵循三大原则:直接原则、公平原则、对强制公证的行为不能予以见证原则。3、律师代办公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办理
    2023-07-16
    356人看过
  • 如何办理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
    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海关行政处罚。2、海关强制措施。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海关的规定能申请复议吗?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发的除行政规章以外的规定、各直属海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需要说明的是,管理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时,可以直接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而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管理相对人则不能直接提出,而必须依附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请求,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如果管理相对人在
    2023-07-04
    295人看过
  • 行政处罚法与依法行政原则如何体现?
    行政处罚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上。具体内容如下:《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2.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3.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依法行政原则是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在理论上往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待。关于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我国行政法学界一般又将其分解为两项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也有人在该两项原则的基础上,还概括了其他的原则如行政应急性原则
    2023-06-23
    471人看过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一般包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如下: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了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效果意思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即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送达,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
    2023-08-11
    485人看过
  • 不予法律援助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主体要素,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成立要素成立要素,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对象要素对象要素,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如甲打乙造成轻微伤害,行政机关为保护乙的权利而拘留了甲,该行为是对甲、乙作出的,甲、乙即为特定的公民。法律援助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不能完全定义为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分类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
    2023-06-11
    305人看过
  • 具体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的民告官
    行政诉讼中的民告官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诉讼具体如何申请提审行政诉讼申请提审的方式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律规定的应当提审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就会将案件提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
    2023-07-27
    162人看过
  • 【损害赔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违法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基本不予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违法,但不适当的,基本上不能起诉。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是属于行政权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原则上应当由行政机关复议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原则上不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而是在审查清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基础上,作出维持或者撤销的判决。
    2023-06-08
    305人看过
  • 行政强制措施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属于行政强制。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5.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
    2023-03-06
    158人看过
  •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构成要素有: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行政事实行为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实际操作。如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销毁伪劣产品。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涉及到一些行政监督监察活动。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第三是根据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具有命令服从性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没有外部性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2023-06-06
    219人看过
  • 对初次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如何审查
    律师解答:行政诉讼法要求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事实的审查是进行证据审查,即通过证据审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相关法律知识:对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坚持合法性的标准,主要审查下列内容,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法,对事实的定性是否准确等等。审查时把握三个规则,一是禁止主观臆断规则。即行政主体不得依主观臆断的“法律事实”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并将这种法律事实强加于行政相对人。二是符合证明逻辑规则。即行政主体通过合法收集系列证据,应在遵循证明逻辑的前提下推论出法律事实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依据。三是主要事实释明规则。即对足以影响行政行为性质,或影响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事实,行政主体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向行政相对人予以阐明。如果行政主体没有遵守上述原则,其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法院不应支持。同时必须注意,认定事实时法
    2023-06-11
    380人看过
  • 检察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如何监督
    行政机关依职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有异议,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提起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政相对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置?检察机关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可能错误时,在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理由如下:首先,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刑事法规,也包括民事行政法规。因此,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就行政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这里实质内容是指向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其次,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积极意义有:一是可以节约诉
    2023-06-06
    196人看过
  •  行政事实行为是否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采取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事实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换句话说,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概念上是有所区别的。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采取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事实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换句话说,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概念上是有所区别的。 行 政 事 实 行 为 是 否 属 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客观情况做出判断,并以一定方式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这些行为具有客观性、不可逆转性和直接对当事人权益
    2023-09-02
    197人看过
  • 具体行政行为可不可以诉讼
    1、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哪些1、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2、它有如下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
    2023-02-18
    377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为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相应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更多>

    #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咨询
    •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制或者复议和限制复议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6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讼的实践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关
    • 法院执行行为?具体如何解释?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13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
    • 无效的行政行为具体如何处理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3-19
      1、对于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无效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即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
    • 行政立法主体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行为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30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第二,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这是行政立法同其他行政行为的显著区别。行政立法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讨论、通过和公布等立法程序,这就使得它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 第三,行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如何理解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基本不予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违法,但不适当的,基本上不能起诉。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是属于行政权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原则上应当由行政机关复议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原则上不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而是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