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及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4:08:46 27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按文件规定受理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人社厅政务大厅10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办理费用

400元/人次

八、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管理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3.《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八)第二十条省和统筹地区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以下鉴定、确认工作:(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五)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七)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

文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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