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酒类生产企业消费税征税环节复合计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03 10:25:07 280 人看过

酒类生产企业由于其消费税征税环节复合计税等特点,给实务操作带来了许多困难,现结合案例作一简要分析:

**公司是从事各种酒类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进口某外国品牌黄酒400吨,假设每吨到岸价格为2000元,黄酒的关税税率为15%,啤酒的消费税税额为220元/吨。

解析:关税完税价格=400×2000=800000(元)

应纳关税=800000×15%=120000(元)

应纳消费税=400×220=88000(元)

应纳增值税=(800000+120000+88000)×17%=171360(元)

请注意:进口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先计算出应纳消费税后才能计算应纳增值税,这是与从价征税消费品的不同。

会计处理:

由于进口货物在海关交税,与提货联系在一起,即交税后方能提货。为了简化核算,关税、消费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若特殊情况下,先提货后交税时,可以通过“应交税费”账户。

借:材料采购8366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1360

贷:应付账款800000

银行存款208000(120000+88000)

2.从农业生产着手中收购粮食50万斤,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20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装卸费0.4万元,运输途中管理不善损失2000斤。

解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0×13%+10000×7%)×(500000-2000)÷500000=26593.2(元)

则粮食的采购成本为=200000+10000+4000-26593.2=187406.80(元)

酒厂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运费可以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途中的非正常损失造成了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

借:存货187406.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593.20

贷:银行存款214000

3.领用上述粮食50万斤发往外地加工成粮食白酒50吨,对方收取加工费5万元,受托方垫付辅助材料2万元,均收到专用发票,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

解析:(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0+20000)×17%=11900(元)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187406.80+50000+20000+50×2000×0.50)÷(1-20%)=384258.50(元)

代收代缴消费税=384258.50×20%+50×2000×0.50=126851.70(元)

(3)根据消费税相关细则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的11类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消费税,但是粮食白酒不属于可以抵扣的应税消费品之列,所以,无论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是直接销售,还是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应直接计入委托加工成本中,不可以抵扣消费税。

(4)会计处理:

借:委托加工物资196851.70(加工费70000+消费税12685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900

贷:银行存款208751.70

4.将以上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其中的20吨,在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上加价10%对外销售,款已收到。

解析: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税,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零售(金银首饰)环节缴纳。以上委托加工收回的20吨白酒,已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了消费税,则销售环节不再重复缴纳消费税。

而增值税则是道道征税,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

应纳增值税=384258.50×(1+10%)×20÷50×17%=28742.54(元)

5.酒厂将自己生产的粮食白酒与药酒共10吨组成礼品套装出售给某商场,总售价50万元;随货销售的包装物不含税价为10万元,假设包装物未单独计价;收取包装物押金4.68万元;向商场收取的“品牌使用费”3.51万元。

解析:

(1)酒厂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即以上礼品套装全部销售额应按白酒的税率2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而不能用药酒10%的税率。

(2)对于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及押金,应在收取时即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包装物押金要还原计算。

(3)对于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500000+100000+46800÷1.17+35100÷1.17)×20%+10×2000×0.5=144000(元)

应纳增值税=(500000+100000+46800÷1.17+35100÷1.17)×17%=670000×17%=113900(元)

会计处理:

1.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783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30000(500000+100000+35100÷1.17)

其他应付款——押金40000(468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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