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0:45:45 286 人看过

各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市区各主管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苏州新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苏劳鉴[200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苏劳鉴[2000]2号

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省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劳动鉴定工作,根据《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规则》,特制定《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试行。

附: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试行)

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试行)

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准确作出劳动鉴定结论,现就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申报

(一)劳动鉴定申报对象范围: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与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3.同级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伤认定前委托对现有伤残情况与受伤事件关系的确定;

4.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以上的工伤医疗期的确定以及工伤医疗期满后或者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确认;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6.对本级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查和对下级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重新鉴定;

7.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8.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二)劳动鉴定申报要求:

1.职工在医疗期内治愈或者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方可进行劳动鉴定。

2.工伤职工在具备本款1项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前须征询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和工会的意见。伤残职工所在单位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伤残职工可以在规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具备本款1项条件的,由职工个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征询工会意见后,送达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部、省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其他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其中,县(市)级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向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3.伤残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要求填写《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见附表1),字迹工整、清晰,内容如实、详细,手续完备。

4.劳动鉴定申报需附以下材料:

(1)劳动鉴定申请;

(2)伤残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伤残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结论等材料复印件;

(4)单位确定职工医疗期的证明材料;

(5)因工负伤的工伤认定书或患职业病者的职业病诊断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6)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鉴定表》及随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申报予以受理。

(二)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劳动鉴定,按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劳动鉴定费。

(三)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根据伤残职工的病伤情况,聘请劳动鉴定医务专家按照临床医学分科进行分类,并在《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见附表2)中予以登记。

三、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

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工作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属各医疗鉴定组负责,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做好工作。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本次被鉴定人员的《花名册》和《鉴定表》及随附材料统一送有关医疗鉴定组,并详细介绍被鉴定人分类情况和各科检查人数,预约具体医疗检查时间。

医疗鉴定组及时安排有关科室的医务专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联系人通知被鉴定人携原始病历、诊断结论原件(包括X光片、各种检(化)验单据、出院小结)等材料前往检查。可以采取通知各被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异地集中,统一送达检查地点的办法参加检查,事先不公布具体检查地点。

(二)医疗鉴定组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封闭体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医疗鉴定组安排专人共同做好巡场工作,杜绝外来干扰。

医疗检查中,专家应将被鉴定人所携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如被鉴定人的病史资料不全或有疑问的,应补充检查(如拍片、化验等),医疗鉴定组予以优先安排,其检查费另付。

对危重或瘫痪及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场检查的被鉴定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商医疗组,可安排专家上门检查,出诊费用另付。

(三)专家根据被鉴定人的病伤情,按要求当场在《鉴定表》中填写检查情况,送交医疗鉴定组汇总。医疗鉴定组及时组织召开技术鉴定会,根据各被鉴定人的检查情况,对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初步鉴定意见,登记在《花名册》中,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评审和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提请召开劳动鉴定评审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其成员会议(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并聘请有关医务专家参加。会议对各被鉴定人的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情况逐一集体讨论评审,依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需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详细记录会议参加人员、评审及鉴定结论讨论通过情况,填写《鉴定表》有关栏目,并将鉴定结论在《花名册》中予以登记,经办人和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填发《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见附表3)。《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加盖劳动鉴定委员会章后生效。

五、鉴定复查

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鉴定外,职工和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方)对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方必须在接到上次《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的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必须详细说明复查或重新鉴定的理由,并填写《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复查表》(见附表4)。劳动鉴定委员会予以受理的,先由申请方预付鉴定费,复查或重新鉴定的结论与上交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支付;复查或重新鉴定的结论与上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由原鉴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支付。

六、立卷归档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劳动鉴定结案后,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本次劳动鉴定材料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应包括鉴定申请、《鉴定表》及所附材料、医疗检查补充资料、《花名册》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1日 03: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直系亲属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西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江西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方案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组织机构为了保证《劳动合同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省劳动保障厅成立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领导小组,由张勇厅长任组长,刘奇兰、刘金炎副厅长任副组长,厅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金炎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由劳动工资处付任根、办公室何仁缘、法制(劳动争议仲裁)处万庆华、劳动保障监察处段明其担任,厅有关处(室
    2023-06-10
    391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布文号:苏劳社信息[2007]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全省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全省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对政府网站建设的要求,结合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网站建设需要,就加强全省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一)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服务公众”的宗旨,以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将劳动保障网站建设成为政务公开的渠道、公共服务的窗口、沟通公众的桥梁。以“江苏劳动保障网”为门户,建设一流的劳动保障政务服务网站集群。(二)主要任务。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不断强化公共服务、努力提高公众参与互动水平,各市劳动保障网站应在省劳动保障系统网站测评中综合测评得分达80分以上,在各市政府部门网站的测评中争先创优
    2023-04-22
    467人看过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我厅制订了文件备案、工作通报、检查考核、人员培训、工作例会、定期交流、专家咨询、会商协调等八项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建立八项制度,是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市要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根据岗位职责对有关制度进一步细化,逐步加大各项制度的落实力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在八项制度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直接向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反映。江苏省建设厅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一、文件备案制度。备案制度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加强行政监督的重要形式。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各市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通知、办法、暂行办法、规定、规程、细则等,在发布实施同时,必须报
    2023-06-10
    371人看过
  • 关于印发《工伤认定程序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一、工伤认定申请(一)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按《兵团工伤保险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二、延长申请时限当遇有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以及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申请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向所在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长申请时限,并填写《延长申请时限审批表(附件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三、材料补正和受
    2023-05-30
    92人看过
  • 关于转发人社部《关于印发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发布)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要求,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期下发的《关于印发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贵州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平安计划”一期的实施,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成效和不足,查遗补漏,完善措施,在全面完成“平安计划”一期任务的基础上,部署安排好“平安计划”二期工作。二、各统筹地区要充分重视“平安计划”二期目标的落实工作,在充分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抓住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搞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跟踪,确保计划目标的顺利完成。三、根据《通知》、《贵州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要求,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实施“平安计划”二期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
    2023-06-05
    261人看过
  •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集团公司,中央驻赣企业: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
    2023-04-25
    240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试点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部的统一部署,我省自2000年起,开展了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目前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省10个县(市、区)。为使各试点地区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统一工作标准,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地区按照试点工作标准的要求,加快推进试点工作步伐。对试点标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厅。我厅将按照试点标准适时对各地的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检查。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浙江省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标准(试行)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的要求,为指导试点地区更好地开展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标准:一、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一)制定促进城乡就业的规划。要根据本地城市化发展的
    2023-06-10
    481人看过
  •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航养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阴、宜兴市交通局、锡山、惠山、滨湖区交通局:根据省交通厅苏交航(2001)13号文《关于加强航养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格规范征收、稽查等行为,依法严惩逃缴、漏缴、欠缴、拒缴内河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船舶。现将有关文件(见附件)转发给你们。为了更好地贯彻省厅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作如下补充通知:一、为适应航养费征稽方式的变化及运用计算机签发票证需要,航养费从二OO二年开始将采取由航道部门征收为主,其它部门协助征收为辅的工作方针。对乡镇运输船舶,全部取消由乡(镇)交管所代征航养费的办法,一律由船户到航道部门征收机构缴纳。对主要港口、船闸、货源集散地由航道部门设点驻派征收人员或委托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征收、稽查。二、各级航道部门要加强对航养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及时调整和充实征收稽查力量,要专设航养费征收窗口,方便船民缴费,要严格执行航养费征收按
    2023-06-08
    280人看过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司法厅文号:浙司发[2001]198号发布日期:2001-6-24执行日期:2001-6-24各市、县(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认真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厅法规教育处。浙江省司法厅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管理,保护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专用权,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行政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活动中使用的供公众识别的专用称号。第四条浙江省司法厅是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登记管理机关,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不受法律保护。第五条除登记管理机关特殊批准外,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023-06-06
    399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适应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实际工作需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完善劳动保障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状况,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定期不定期地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书面材料,并进行审查的一项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书面审查是指一年一度的对所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书面审查。不定期书面审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范围的用人单位或特定的劳动保障事项进行的书面审查。第三条书面审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
    2023-06-09
    484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但由于法规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监管尚不到位,挤占挪用基金等现象仍有发生,直接影响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为此,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现予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增强法纪观念,牢固树立基金是“高压线”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二、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劳社[2003]64号)精神,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作用。为了
    2023-06-04
    73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劳动部和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力字〔1989〕9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附: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劳动定额工作,使劳动定额工作走上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劳动定额是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活劳动消耗量所预先规定的限额。劳动定额是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基础,是衡量职工劳动效率的重要尺度,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确定定员和合理组织劳动的依据,也是企事业单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经济核算的依据之一。第三条劳动定额标准是对劳动定额制定、实施、统计
    2023-06-10
    380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技能专项服务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为推动“满足企业急需,服务技能人才”为主题的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开展,促进各类院校生和已参加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充分就业,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技能专项服务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技能对接活动,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将此项活动,作为推进本地区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实行人本服务、促进培训就业、满足企业用人需要的新举措。二、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印发宣传品、开展咨询活动等形式,积极宣传这次技能对接专项服务活动的宗旨和内容,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省厅将在“江省劳动保障网”开设专栏,及时报道各地的做法和经验。三、针对本地区的不同情况,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请各市于4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工作机构负责人、电话、传
    2023-06-09
    193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交通部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港口布局规划》审查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计委、交通厅:为了加强港口的宏观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江苏省长江岸线资源,使港口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于2000年12月6日至8日在南京联合召开了《江苏省长江港口布局规划》审查会议。现将审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抓紧组织修改、补充和完善,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审批。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江苏省长江港口布局规划》审查意见(2000年12月8日)为了加强港口建设的宏观管理,合理布局沿江港口,有效保护和利用江苏省长江建港岸线资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于2000年12月6日至8日在南京市联合召开了《江苏省长江港口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建设部,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长江水利委员会,国家计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江苏省计委、交通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厅、口岸办,上海、南京、镇江、南通、张家港
    2023-06-08
    199人看过
换一批
#血亲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直系亲属
    相关咨询
    • 关于印发湛江超车车祸认定原则的通知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30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主要如下: 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具体工作内容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7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
    • 关于印发《安徽省县改区2020规划》的通知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04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
    • 关于印发《湖南省环保局2021年新规定》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04
      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以及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建立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目标责任制,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逐年逐级签订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目标责任状。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保护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
    •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01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