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10:21 170 人看过

【内容提要】在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时,一方面,知识产权法要对其所确认的独占权进行自我限制,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要对行使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限制竞争的后果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我国在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时,应考虑:第一,只要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即使存在垄断或限制竞争的情形,也应为反垄断法所宽容;第二,如果权利人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已超出其知识产权自身的范围,那么,这种行为则不为反垄断法所允许;第三,即使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经济交往的加深,都呼唤着我国的反垄断法的早日出台。反垄断法的矛头指向主要是企业的限制竞争、控制市场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以“排他”或“独占”为特征。但与此同时,各国的反垄断法又并不是毫无例外地禁止一切垄断。因此,就有必要处理好反垄断法与某些独占性的权利的关系。在这方面,如何协调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以确定知识产权这种法定的独占性权利在反垄断法体系中的地位,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8: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垄断相关文章
  • 知识产权是不是垄断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法定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虽然各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有不同的观点,但一般而言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与邻接权,同时还包括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以及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从知识产权的内容来看,其中的人身权在竞争法上一般不发生问题,因此本文的讨论只限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垄断,知识产权人因此而获得巨大的竞争优势。首先,知识产权人取得一般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利润。知识产权人所据有的智力成果一般是他人所未曾知道的,这使得知识产权人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转化为经济利益便成为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润。其次,知识产权的垄断具有合法性。知识产
    2023-03-02
    376人看过
  • 我国反垄断执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反垄断执法往往涉及当事人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使与保护问题。如何既能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又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在实践中需要妥善处理的问题。《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分属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但都属于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两者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一方面,两者在促进竞争、推动创新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可谓殊途同归;另一方面,两者在具体方面又表现出明显的差异,甚至可能形成某种冲突。两者之间的实际冲突不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拥有本身引起的,而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具体行使行为引起的,并且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滥用)行为引起的,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不正当地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反垄断执法本来就是一项重要、复杂的任务,而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反垄断执法就更富有挑战性,这需要执法者把握好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创新和反垄
    2023-06-07
    280人看过
  • “反知识垄断”:超越IT领域看
    在IT领域之外,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广泛领域,以一种远远超越IT的宽阔视野看待自由软件/开放源码运动的人更是凤毛麟角。因此,在这方面,中国似乎还存在艰巨的启蒙任务,人们的观念有待超越和升华。反知识垄断,虽然还不是一个相对统一的概念,但是它已越来越成为一种影响日益广泛的重要理念。显然,它涉及知识动态发展过程中的复杂的方方面面。以下仅就与知识产权制度有关的反知识垄断问题进行探讨。■知识产权制度并非不可质疑近代以来,在西方学术界,尤其在政治经济学等领域,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质疑声从来就不曾停息过。当然,这种质疑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而不是针对知识产权的精神权利的。正如阿诺德·普朗特、弗里兹·马赫卢普等著名学者在有关的著述中所表明的,在质疑或反对版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长串学者的名单中,就包括著名的经济学家西斯蒙第、哈耶克、庇古、马歇尔等。在中国的学术界,虽然学者们在知识产权问题上
    2023-06-07
    350人看过
  • 碳减排须排斥知识产权垄断
    气候变化是实实在在的威胁,为此全球各国应该共同合作,促进温室气体的减排。但是,西方国家却试图用碳关税作为贸易保护的借口;并且坚持极为强硬的知识产权体系,甚至阻碍知识产权体系中强制许可机制的使用,使技术推广困难重重。这是全球气候谈判与合作所面临的重大障碍。改良知识产权体制知识产权体制的倡导者们宣扬,知识产权将为革新提供动力,同时也为人们采用有利于环境的技术提供刺激。但事实上,有大量的例子显示了相反的结果:知识产权成为技术创新和传播的障碍。蒙特利尔保护臭氧层协议就是一个例子,尽管该协议在国际环境条约中是相当成功的。当前,不破坏臭氧层的新一代冷冻剂技术专利,由杜邦等西方大公司所垄断。蒙特利尔协议没有规定强制许可(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重大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强制征用专利,所付费用将由征用者酌情决定,而不是由专利所有者决定。美国其实是使用强制许可最多的国家,但其一贯持双
    2023-06-08
    239人看过
  •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执法指南的几点意见
    7月22日,我受邀参加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执法的指南(内部讨论稿)》的研讨会。会后对自己的发言做了整理。现把部分原则性意见放在这里。一、关于制定指南的指导思想各国(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是由弱到强的;但是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却是由敌视(严格限制)到友好(放松限制)的——从最早把专利权视为垄断,到美国的九不限制以及欧共体96年豁免条例罗列的黑色灰色条款,都对权利人通过许可协议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严密监控;但从美国95年指南开始,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开始和谐相处;欧共体的04年豁免条例紧接着步美国的后尘,除了排除那些核心限制外,对其他各类限制性条款网开一面。这一方面体现了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进步,另一方面也是西方国家(地区)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现。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在TRIPs的指引下全面现代化,那么中国的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是否也要跟西方国家靠
    2023-06-07
    196人看过
  • 警惕电子文献知识产权垄断
    网络数据库当前已是科研人员获取科学文献等科学信息的最主要来源。然而,目前许多国外出版商或数据库商借助不可取代的垄断地位,用很高的价格把一部分用户排除在外,甚至是阻碍付费用户自由地访问和使用数据库里的电子资源,使我国科研人员在使用国外出版商或数据库商提供的电子资源时遇到诸多障碍。而随着这一现象有着不断加强的趋势,知识产权垄断已成为我国不得不着力解决的重要课题。知识产权应当给予保护,这已是全社会的共识。然而不少人都混淆了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垄断之间的界限。事实上,外商这种苛刻的使用规则已经越过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界限,成为典型的知识产权垄断,是霸权主义的一种表现。我们知道,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都具有推动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的。在1990年的Atari游戏公司诉任天堂公司(Nintendo)案中,美国法官就曾经指出:专利权和反垄断法的目标乍看起来似乎是完全不同的。然而,两者实际上是相互补
    2023-06-07
    452人看过
  • 反垄断法草案对“行政垄断”说“不”
    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今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行政垄断明确说不。草案明确禁止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一直以来,有关反垄断法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究竟如何规定,意见分歧,难以统一。有的意
    2023-06-07
    262人看过
  • 反垄断首当其冲应反行政垄断
    河北省曾出台规定,该省客运企业可享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其他省份跨省运输就不能享受。《反垄断法》实施6年后,河北省政府涉嫌制定歧视性规定,成为首个遭反垄断调查的省级行政机关。日前,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制定了违反《反垄断法》的歧视性规定,是因为出台政策时对国务院相关规定理解出现了问题,误读了国务院规定。从今年夏天开始,先是汽车行业刮起了一场反垄断风暴,一向不见声响的《反垄断法》猛然发威。从汽车厂商、到零部件供应商、车险行业,再到河北省政府成为首个遭反垄断调查的省级行政机关,中央政府对垄断问题的查处呈现出全方位覆盖的特点。粗略盘点中国的反垄断执法,从中外生产、商业企业,到政府行政机关,堪称一视同仁,同罪同罚。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义,强化市场执法与国际接轨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今年7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2023-06-07
    50人看过
  • 反垄断法是否应规定行政垄断
    200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确立了反垄断的三项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的集中。针对社会各界议论较多的行政垄断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回避,而是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政府限制竞争行为作了重复性的表述。这说明立法机关对行政垄断是否应该写进《反垄断法》中犹豫不决。在笔者看来,在《反垄断法》中不宜规定行政垄断的问题,因为反垄断法旨在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具体而言,当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资源相对集中,少数企业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地位,阻碍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时候,政府出面依法对垄断企业采取法律措施,确保市场经济能够继续发挥作用。如果其中规定行政垄断的内容,那么反垄断立法机关势必将两头作战,而这样一来,不仅会牵涉到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大量精力,而且由于其他行政机关的羁绊,反垄断执法机关也难以有效地打击经济垄断行为
    2023-06-07
    449人看过
  • 专家建议将知识产权保护列入我国首部反垄断法
    今天(10日)在沪召开的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研讨会传出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11年来,上海市——查处不正当竞争案9000余件。我国首部《反垄断法》目前正在起草之中,出台时间尚未确定。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对以下这些竞争行为执法无据可依:■部分跨国公司及加盟连锁等新型业态对其经销商限制交易。如啤酒行业某些大公司与其一级二级代理经销商签订协议,在合同中规定了限制销售区域、对象和价格等强制条款,并通过这种纵向协议,禁止各级经销商经营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屡见不鲜,如企业与企业之间订立协议,联合限定销售价格,划分销售区域、市场份额、交易对象等。■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件,如不少大型超市卖场对进场企业收取进场费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企业的垄断行为依然较为严重,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铁路、交运、保险等部门不同程度存在滥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的现象。该不该付高
    2023-06-07
    364人看过
  • 《反垄断法》实施车业对策“纵向垄断”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会变身为《品牌专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日前,修订方案已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上报给商务部等部门,最晚在今年底就将正式出台。8月1日,《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办法》中对汽车制造业和经销商的种种规定,与《反垄断法》相违背,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弊端,因此面临调整。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兼进口汽车工作委员会陈效禹表示:《反垄断法》的三个核心是控制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卡特尔(协议),正式实施后将对汽车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其中,进口车涉嫌纵向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区域销售等多项违法现象。而这些问题在《办法》中是被鼓励的。据悉,中国WTO研究会产业部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进口汽车工作委员会正组成专家组研究汽车方面的反垄断问题。针对上述反垄断三个核心,监督部门已经确定,分别为商务部、工商总局和发改委。纵向垄断修改方案中,实施
    2023-06-07
    424人看过
  • 《反垄断法》以谁的名义“反垄断”?
    反垄断法本来是用来对付垄断者高价格、低质量的行为的,但是现在情况恰恰相反,消费者前所未有地享受着不断降低的价格、以及不断提高的质量。一些竞争对手,日子越来越难过,便转而向政府寻求行政帮助。最近政府几宗针对微软、英特尔、Visa与万事达卡的反垄断诉讼,始作俑者都不是消费者,而是被告企业的竞争对手。这个现象令人忧虑。自由竞争才是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动力。我们呼吁有关当局撤消那些证据不足的反垄断起诉。——美国240位经济学家给总统的公开信谁在推动反垄断?最近两周,有两条关于反垄断的新闻同时引起媒体的关注,其一,是即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意外的是这部法律在竞争充分的汽车市场引起一场激辩,挑起者,是各品牌的授权经销商;其二,是欧盟对Intel公司提出3项反垄断指控,指控书明言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其主要竞争对手AMD公司的利益。两场反垄断的推动者,前者是商业伙伴,后者是竞争对
    2023-06-07
    156人看过
  • 反垄断法全文中如何认定垄断的行为
    垄断指少数大资本家为了共同控制某个或若干部门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实行的一种联合。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关于我国反垄断法建立的建议正如前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世界经济的融合,我国急需制定反垄断法,建立独立的和高度权威性的垂直领导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迄今我国学者对反垄断机构的组织机构、性质、职能、及实施手段提出了详细的建议,比如周昀博士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机构应当具有广泛的行政权、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应当是“审执合一”的统一体。[1]本文主要在原告诉权的完善上提出一些建议,以更好的发挥反垄断法对经济性垄断及上述行政性垄断更好的进行规制。(一)原告资格问题确立适当的反垄断诉讼原告范围是有效发挥反垄断法实现机制的作用的前提,不适当的扩大原告资格范围既不能有效的发挥反垄断诉讼的作用,不利于
    2023-07-21
    479人看过
  •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立法规制探析
    (二)行政垄断的主管机关为确保反垄断法执行的有效性,各国无不对反垄断主管机构的设置予以高度重视,进行严密、精心的设计,形成了目前虽然各具特色但又基本一致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模式。纵观这些设置模式,概括而言都体现以下几个特点:如级别设置的高规格性与执法机关权力刚性,从而保证执法机关具有足够的威慑力;执法活动的独立性,从而确保执法的公正与有效;执法队伍的权威性,从而保证执法的科学与准确。同时为确保执法机构的稳定和执法人员的权利保障,许多国家都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官员以特殊的待遇,如终身制或连任制,非因反垄断执法人员自身的违法行为不得免职等。我国虽然至今尚没有法典意义上的反垄断法,但已有些反垄断的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目前对行政垄断有管辖权的或者是同级或上级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让隶属于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反对以强大的行政权力为背景的行政垄断,不可
    2023-06-07
    204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
    词条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垄断
    相关咨询
    • 知识产权是垄断吗?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8
      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但是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表现为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而且知识产权只在一定时间内有效,不是一直有效的。
    • 请问律师什么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山东在线咨询 2024-09-03
      知识产权法创设的排他性(独占性或称合法的垄断)激励发明穿在,鼓励公共披露,在有力地推动专利、版权等商业化进程的同时,也让世人得意学习和掌握被保护的知识。而反垄断法又保障着新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在竞争环境下的交易、许可和运用。在当今动态的市场竞争中,市场主题为保持和扩大市场份额而努力改进现有产品、引进新的产品,不断地追求技术进步。反垄断法则通过禁止反竞争的合并、共谋、市场实力的滥用,培育和保护竞争。两
    • 知识产权垄断主要有哪些内容?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9
      人们在发明创造时就好象将自己的生命的一部分融入到此项发明中,他人对此发明的侵犯被认为是对发明人个人权利的侵犯。这一理论更强调发明劳动成果的思想性质和发明人权利的本质特征,从而把发明人的权利和成果所有人的权利相区别,即将发明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清楚地划分开来。发明人的财产权是可以转移的,而人身权是同发明人不可分割、不能转移的权利。
    • 知识产权垄断有什么具体的内容啊?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9
      人们在发明创造时就好象将自己的生命的一部分融入到此项发明中,他人对此发明的侵犯被认为是对发明人个人权利的侵犯。这一理论更强调发明劳动成果的思想性质和发明人权利的本质特征,从而把发明人的权利和成果所有人的权利相区别,即将发明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清楚地划分开来。发明人的财产权是可以转移的,而人身权是同发明人不可分割、不能转移的权利。
    •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什么?《反垄断法》对于垄断协议的豁免是如何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2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排除、限制了竞争,但该类协议在其他方面所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其对竞争秩序的不利影响,因此法律规定对其豁免,即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