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传播淫秽物品这一违法行为,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情形,它们共同构成了犯罪的必要条件。
第一种情况是要求在公共场合进行相关行为;
第二种情况则是需要该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例如,若某人多次广泛传播淫秽视频,或其传播数量巨大,参与传播的人员众多,同时引起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导致他人身体受损,那么这种情况便足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然而,若是私人间相互发送淫秽内容的行为,例如朋友间、情侣间或是亲属间的分享,由于并未处于公共领域中,且涉及的信息量、参与人群以及实际社会影响并未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因此通常难以判定为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若将这些信息转发至微信群等公众空间,将会引发行政处罚,具体处理方式需要依据个案事实予以审慎评估和判断。
另外,当传播行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时,同时涉及到较大规模的信息扩散,这种状况下,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便有可能被视为构成了本罪。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以传播淫秽书籍、影视作品、音乐录影、图片或者其他形式的色情资料作为其主要表现手段,影响全国范围内对于这类物品的管理秩序正常运行,损害广大民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身心健康,无疑需要我们对此类行为采取坚定而强有力的法律打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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