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8:26:59 477 人看过

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因追缴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与原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无故扣发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8。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按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10。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尚未签订的;

11。用人单位解聘、撤职、辞退劳动者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有错误的;

12。追索劳动报酬、抚恤金、医疗费、工伤保险费、经济补偿金、培训费等相关费用的,支付数额不适当;

1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住房补贴的纠纷;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劳动合同是否解除或者终止,或者是否应当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1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劳动合同押金、押金、抵押物或者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争议;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17;

18。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以派遣单位为被告;涉及用工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19。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职、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本程序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主张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纠纷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作为一般民事纠纷受理;当事人仅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的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第二,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第二,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第三,哪些纠纷是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第三,住房制度改革引起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公共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结论有异议的纠纷;

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或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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