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情况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08:24:41 162 人看过

竞争促使跨国公司寻求新市场,并进行新的市场定位以充分利用其它国家的低成本优势。同时,这一举措亦为不发达国家增加产值及就业提供了机会。外国直接投资(FDI)较贸易相比,起着更大的作用,因为它不仅仅可以吸引外资,而且可以获得技术、培训及现代的商业技巧。因此,目前,各国都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以吸引外国资本。

阿联酋吸引外资的方式通常集中于自由区,它成为各酋长国发展其非石油经济的计划之一。目前,在各酋长国自由区的公司预计超过3000家,投资额达150亿迪拉姆。在西亚及阿拉伯地区,定位于阿联酋的跨国公司数量相对来说是较多的,由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UNCTAD)作的一项统计表明,在2000-2001年之间,阿联酋居于这一地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规模第四位,仅次于埃及、土耳其及沙特,沙特仅略高于阿联酋。

一、全球直接投资情况

(一)全球经济下滑及直接投资的下降

2001年,全球直接投资已有所下降,至2002年,全球直接投资又下降了近五分之一左右,主要原因是由于全球经济的低迷。全球GDP增长率从2000的4.7%下降至2.3%,至2002年又增至3%。在过去的10年中,日本经济曾经处于萧条,至今,欧洲尚未能提高其经济增长率。

2001-2002年外国直接投资情况(10亿美元)

(二)直接投资下降的不平衡性

就全球来说,直接投资在各个地区下降的程度不同。按下降比例来说,非洲下降速度最快,达41%,从另一方面来说,东欧直接投资呈上升趋势。就亚太地区来说,包括海湾国家,直接投资下降了11%,下降的主要部门为制造业及服务部门,但2002年,基础部门的直接投资有所增加。

(三)跨国公司及直接投资

在全球经济下滑期间,跨国公司的利润亦有所下降。联合国统计数字表明,在全球最大的100家跨国公司中,约1/3公司的利润率都有所下降,从2000年的8%下降至2002年的2%,直接投资回报率从2000年的6.3%降至2001年的4.8%。

二、阿联酋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情况

占有世界人口5%的阿拉伯地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占有较少比例,主要原因是人们对此地区的安全及稳定性的考虑。据统计,在1989-1999年期间,阿拉伯国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金额仅占全球发展中家吸引FDI的2.5%,2001年此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达60亿美元,但占全球FDI不到1%。2002年全球FDI为6511.8亿美元,阿拉伯国家仅为46亿美元,海合会国家为10.4亿美元。同样,阿联酋亦属于FDI流入最少的国家之一,至2002年仅为14亿美元。

在阿联酋,生产性的投资很少,多集中于商业及贸易方面的投资。目前,在阿布扎比的FDI大多集中于石油及电站领域,而在迪拜多集中于分销及贸易机构。

目前,中国在阿联酋设立的公司有300多家,主要集中在迪拜(180家),沙迦(110家)和阿布扎比(20家)。大多数公司从事商品贸易,从事生产经营的很少。投资方式以私人直接投资为主,大多规模不大。规模相对较大的有几个贸易中心,如沙迦中国机电产品展览中心、大地贸易中心、迪拜的中国鞋城等。

联合国贸发委通过以下两个指标来反映各国引吸直接投资的情况:

(一)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采用外国直接投资流入业绩指数,即将一国FDI流入量占全球FDI流入量的比例与该国GDP占全球GDP的比例的比值作为评价外国直接投资的规模,就海合会国家来说,直接投资流入业绩指数是较低的,在140个国家中,沙特居于135位,阿联酋居于136位,但联合国的这种一并而论的计算方法在海合会国是有些出入的,因为事实上,这些国家由于石油收入的增加从而使其GDP大幅增长,其结果是其外国直接投资流入业绩指数较低,因为这些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远远赶不上其GDP增长的幅度。

因此,为了有效地计算这些国家的直接投资流入业绩指数,可以将非石油部门的GDP来代替GDP数字,这样,海合国家在其外国直接投资流入方面,其指数是较高的,另外,还可以将阿联酋各酋长国的FDI指数分别计算,因为大部分的石油收入来自于阿布扎比,迪拜和沙迦的FDI指数亦较较高。

(二)直接投资潜力指数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还基于一些经济指标来计算直接投资潜力指数。直接投资潜力指数是一国8个经济、社会、政治指标得分的平均数,在140个国家中,阿联酋的直接投资潜力指数是较高的,居于第24位,较低指数的国家通常是那些贫穷国,如非洲。具有较高FDI潜力指数的国家通常是那些发达国家及部分东南亚国家。

三、阿联酋对投资有关规定及阿吸引外资潜力

在全球经济放缓及直接投资下降的趋势下,许多政府采取了刺激性的开放措施。其中,亚洲为开放最快的地区之一,适当的经济政策、条件及待遇成为吸引外资的必要条件,但这些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因为在全球经济放缓的条件下,FDI竞争亦非常剧烈。一旦直接投资进入,则须实施一系列配套的经济政策以获取投资收益最大化。

通常,投资者通过在国外投资获取三大优势:第一,寻求较大的处于增长势态的市场;第二,寻求成本较低的(自然)资源;第三,为其出口经营寻求具竞争性和有效的基地。一般来说,吸引外国直接投资须具备三个条件,强有力的经济增长率,金融/非金融强有力的政策及宽松的经营环境。

阿联酋FDI主要集中于其自由区的发展。随着直接投资的进入,阿非石油经济亦有大的发展。另外,由于阿拥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自然资源本较低,从而大大吸引了外国投资者。

目前,阿联酋实行积极的吸引外资政策,引资条件非常优惠。一般来讲,在阿联酋投资,没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各种税赋,对依法营运的外资干涉很少。阿联酋对外来投资合资企业的出资率有明确规定,即阿方投资比例需占51%(或以上),外方投资比例不能超过49%。外国投资方在各酋长国自由地区投资不受这一比例的限制。外方可以设立完全独资的公司,在税收方面与在非自由区相同。外方投资可以设备、技术、物资投资,也可以现汇投资。在税收上,外国合资、独资企业与当地企业从法律上讲是平等的。阿联酋本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投资基本上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用现钞作为资本,直接投资于合资项目;二是以土地、厂房、车辆等实物作为资本投资于合资项目。双方投资建立企业按照阿联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制约阿联酋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不利因素

可以说,目前,阿现行的《公司法》及《代理法》是制约阿吸引FDI的因素之一,因为《公司法》要求阿方投资比例需占51%以上,从而制约了国际大公司来阿投资的积极性,因为有些公司欲进行大规模投资,且掌握100%的经营权;《代理法》要求必须寻求当地代理才能销售他们的产品,制约了FDI的发展。另外,阿政策规定不允许外国个人及公司拥有土地亦限制了跨国公司在阿进行长期FDI投资的积极性。根据世贸要求,为了增强政策的透明度,阿拟将修改《代理法》。

五、前景展望

虽然阿联酋在外国直接投资方面不是主要国家,但是外国直接投资在加速其经济多元化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因素是:政治局势稳定,宏观经济政策,对待投资态度,基础设施及较低的商业交易成本。阿联酋在这些方面均较为理想。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评估,拥有丰富资源的海湾地区将吸引大量的外国投资。阿联酋较沙特来说,将吸引更多的外资(占经济规模的比例),主要是因阿具有较优惠的经济政策、较好的基础设施和较稳定及安全的经济环境。

目前,阿联酋所面临的直接投资地区性竞争高于全球性竞争,主要是由于周边其它国家在不断增强其吸引外资的竞争力。因此,只有创造适于经济增长的投资环境,即通过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打破贸易及商业壁垒,采取一系例引资措施,才能扩大外国直接投资规模。

阿联酋1992年第37号商标法

核心提示:经2000年第19号联邦法和2002年第8号联邦法修改

(经2000年第19号联邦法和2002年第8号联邦法修改)

阿联酋总统扎耶德根据临时宪法、联邦法1972年第1号(关于各部及部长权限)和其修正案、联邦法1979年第4号(关于制止商业交易欺诈)、联邦法1985年第5号(民间交易法)和其修正案、联邦法1987年第2号(惩罚法),颁布以下法律。

本法由经济商务部提交,经部长会议、联邦国民会议同意,由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

在实施本法时,以下词汇定义如下,除非在本法中,根据上下文该词汇另有含义。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部:经济商务部

部长:经济商务部长

主管部门:一个酋长国的主管部门

公告:经济商务部发布的商标公告

图:一系列可视部分组成的图画(艺术创作)

象征标记:每一可见的图案

印记:凹形雕刻的印记

装饰图案:凸形浮雕的标志

肖像:人的肖像,无论商标拥有人的肖像或其它人的肖像

注册:在经济商务部的商标注册

委员会:本法中规定的商标委员会

第二条

以下被认作商标:

因为商标拥有者制造、挑选或经营该商品、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而具有明显的形状,用于或意图用于区分商品、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或表示商品或产品属于该商标拥有者的名字、词、签字、字母、数字、图画、象征标志、地址、印记、印章、肖像、装饰图案、告示、包装、任何其它图案或图案的组合。

如果声音伴随商标,则被认作是商标的一部分。

第三条

以下不能被注册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

1)没有明显特征、特性的标志;商品、产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或图案、图形;

2)任何违反公共道德或有害公共秩序的标志;

3)未经许可,同本国、外国的国徽、国旗或特殊象征性标志相同或相近,与阿拉伯组织或国际组织及其下属机构的徽记、旗识或象征性标志相同或相近;

4)同红十字、红新月组织的象征性标志相同或相近的标志;

5)同宗教的象征性标志相同或相近的标志;

6)可能混淆商品、产品、服务的原产地和来源而使用的地名;

7)未经第三方或其继承人事先同意而使用第三方的姓名、称号、肖像或徽记;

8)不能证明申请人合法拥有该荣誉的荣誉标志;

9)可能使公众对产品、服务的原产地、来源或其它特点产生误解的标记,以及包括含有欺骗性的、伪造、假冒的商号名称的标记;

10)使用属于受禁止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标记;

11)如对某类产品、服务进行商标注册,则会损害其它类产品、服务的价值,则前一类产品、服务不得进行商标注册;

12)包含以下词或词组:(特征Distinction)、(有特征havingdistinction)、(注册Registered)、(注册图案Registereddesign)、(版权Copyright)、(模仿将被认作假冒Imitationshallbeconsideredconterfeit),或类似词或词组的标志;

13)本国或外国的奖章、金属硬币或纸币;

14)仅对著名商标或此前已经注册的其它商标进行复制,如果注册使消费者对产品或类似产品发生误解的标志,不得注册。

第二章商标的注册和撤销

第四条

1、超越原产国国境进入其它国家的世界知名商标,除非根据该商标原所有人或正式代理的申请,不得注册。

2、确定商标是否知名,应根据公众了解的时间和推销的结果。

3、区别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商标与这些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则不得注册,如果:

(1)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有联系;

(2)使用该商标可能导致损害原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第五条

商标的注册和废止

经济商务部设有商标注册簿,登记着所有的商标、商标拥有者的姓名、地址、所从事的行业性质、所经营的商品、产品和服务的描述,以及商标所有权的转让、放弃或抵押、授权他人使用和其它变更事项。

任何人在缴纳规定费用后,均可申请获得该商标注册簿中所登记的原件复印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注册其商标:

1)从事任何商业、工业、手工业或服务业的阿联酋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2)在阿联酋从事任何商业、工业、手工业或服务业的外国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3)在任何一个给予阿联酋对等待遇的国家从事任何商业、工业、手工业或服务业的外国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4)公共法人

第七条

所有愿意使用商标区别商品、产品或服务的人,均可按本法规定向经济商务部申请商标注册

依照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经济商务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第八条

根据国际分类和本法执行条例的规定,一类或多类产品或服务可注册一个商标,而每次商标注册申请不得超过一类。

第九条

实质内容相似的一组商标,其区别仅是非本质性的,如商标颜色不同,或相关产品、服务说明不同,而这些产品,或服务又隶属同一类别,则该组商标可以一次申请注册。

第十条

根据本法第26条规定,任何与已注册的同一种产品、服务,或其它种类产品、服务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均不得注册,如果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造成该商标与原商标注册人的产品、服务有联系的印象,或可能导致损害原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如果某人或数人同期对同一产品、服务,或同一类别中的相似产品或服务用相同或相近、相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经济商务部应该停止所有这些申请的注册,直到证实争议各方已将该商标让给他们中的一人,或最后判决给了他们中的某个人。

第十一条

为避免与先前已注册商标混淆,或因其它某种原因,经济商务部可以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其认为必要的限制和调整,以对其限定和使其清楚明了。

假设在使用某一商标区别相同商品和服务时可能发生混淆。

如果经济商务部因某种原因不予注册,或要限制、调整才可注册,经济商务部应将其做出该决定的原因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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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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