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07〕85号发文日期:2007-11-15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依法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一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促进就业,拓展社会保险,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认清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全省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一些用人单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视不够,执法力量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办案装备落后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致使一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查处,劳动保障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群众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充实力量,保证投入,强化手段,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断改进执法模式
(三)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努力使劳动保障监察变事后查办为事前预防,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监控,逐步形成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全覆盖。要强化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要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计监察;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同时,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劳动用工综合执法大检查,专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落实改进和加强劳动用工监管的措施。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对拒不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极推广劳动保障监察两网管理工作模式。一方面,要积极推广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模式,将地市县区及乡镇以社区或村为单位划分为若干网格状,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网格内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分片包干,落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建设,建立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及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五)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诚信等级评价制度。通过各种监察方式,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诚信等级评价,按评价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对失信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对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
(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机制。劳动保障监察要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职责和期限;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和重大处罚听证制度,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为监察执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七)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加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素质,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要形成强有力的监察组织网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八)加快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基础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将劳动保障监察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进监察业务办公装备现代化,将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实现监察平台、劳动力市场平台和社会保险平台联网管理;要按照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办案设备和交通、通信等工具,努力提高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快速应对能力和办案效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综合治理机制
(九)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典型案件,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依法处理。因国家机关不当干预,导致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查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建立健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综合治理机制。各地要把劳动用工监督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治理工程来抓,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建设、司法、安监、监察、民政等职能部门和各群团组织要密切配合,发挥整体执法效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逐步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要公开曝光。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形成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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