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使用权互换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城镇范围内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私房及跨省、市之间房屋使用权互换。
第三条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使用权互换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房屋使用权互换应遵循自愿互利的原则,有利于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第五条调换的房屋因结构、地段、面积、层次、朝向、环境等因素的不同,使用条件得到改善或使用性质变更的,其使用权实行差价调换。
第六条房屋使用权互换实行分级管理。
同区的房屋使用权互换由房屋所在区调房管理部门办理互换手续:跨区、跨省、跨市的房屋使用权互换,由市调房管理部门办理互换手续。
第七条房屋使用权互换,必须由房屋承租人持下列证件向调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进行。
1.户口簿、身份证。
2.房屋租用证或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换房的证明。
房屋调换登记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八条房屋使用权互换,家庭中成年使用人必须取得一致意见。
第九条二处或多处房屋调一处,二处或多处房屋的使用人必须是直系亲属。
第十条房屋承租人因故不能办理换房手续,应出具委托书,委托家庭其他成员办理。
第十一条房屋使用权互换,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换房双方或多方持身份证、户口簿、房屋租用证(单位自管房、私房持产权人同意换房证明)到调房管理部门领取《调房申请报告》。
2.经家庭中成年使用人同意并经房屋承租人单位签证后,由双方向调房管理部门申领“互换住房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填写“互换住房申请表”,签订换房协议书。
3.换房双方或多方,持“互换住房申请表”去房屋所在的房管站签署意见(单位自管房、私房由产权人签署意见,跨省市由对方城市的调房管理部门签证),经调房管理部门复审后,开具“调换住房联系单”。
4.房屋承租人凭“互换住房申请表”、“调换住房联系单”并持原房屋租用证、户口簿去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局(单位自管房去产权单位)办理新的租赁手续。
第十二条换房后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八平方米的,若其他另有房屋的需出具另一处房屋的证件;若其他没有房屋的,需由承租人单位(没有单位的由街道)出具今后住房困难由单位负责解决的证明。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办理房屋使用权互换手续。
1.房屋权属不清。
2.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有纠纷。
3.未建立合法的租赁关系。
4.房屋需落实政策。
第十四条办理房屋互换手续后,如一方反悔须另一方或多方同意,方可办理换回房屋使用权手续,并按规定重新收费,费用由反悔方承担。
第十五条因悔约而发生房屋使用权互换纠纷,经调房管理部门调解无效,可向悔约方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单位个人利用房屋使用权互换进行违法活动,牟取暴利,由房地产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本市房屋使用权互换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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