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哪些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09:12:58 233 人看过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请求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的权利;

2、请求保管人按照约定的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妥善保管保管物的权利;

3、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权利;

4、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一、保管人违约要承担什么责任

保管人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一)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仓储期间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保管合同发生纠纷要提交哪些证据

保管合同发生纠纷要提交以下证据,具体为:

1、合同及相关修改合同的文件、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3、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

4、货物验收资料及报告;

5、保管人未按规定收货的证明;

6、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7、暂存期间损失费用的证明;

8、货物验收不当或过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9、因储存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损坏和货物损坏的证明等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三、仓单质押的条件是什么

仓单质押的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2、在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仓单交付给质权人,质权自仓单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仓单是保管人出具的证明存货人已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并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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