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5:03:31 280 人看过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而承租人之所以坚持以质量瑕疵对抗出租人的租金请求权,缘于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将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交易关系误认为单纯的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有些承租人法律与合同意识不强,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

回购人之所以需要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究其原因在于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而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签订回购合同时,在回购条件、回购流程等合同条款的磋商中,回购人缺乏争取主动、降低风险的谈判意识,疏于对回购风险的防控,对承租人履约能力和租金支付情况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因此回购人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抗辩理由往往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出租人的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较大风险隐患

案件审理中发现,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疏漏之处。

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导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增大了出现坏账的潜在风险。出租人的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

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导致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丧失偿付能力、擅自处分租赁物等情况。上述情形的出现,与出租人的规范经营意识不强、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具有密切关系。

(三)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首付款的性质、租赁物残值计算方式等约定不明,易引发争议。

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明确界定;

(四)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导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

承租人擅自向他人转让租赁物,对融资租赁交易安全造成重大影响。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使得租赁物的安全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在目前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何进行租赁物权属公示,尚未形成共识,租赁物登记处于摸索阶段。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缺乏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转卖、抵押等)的情况,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则会极大影响融资租赁的交易安全。

租赁物残值如何确定也是融资租赁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争议,双方往往较难协商一致选定合适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即便可以评估也会因租赁物地处偏远、不便转移等客观原因使评估举步维艰,难以实施。而在二次租赁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出租人缺乏收回租赁物变现或再次租赁的畅通渠道,权利救济的途径受到制约。

高校隐性就业现象分析

小孙老师五年前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当时他月薪450元,与人合住在研究生宿舍里,每天三餐吃食堂,到了月底不得不勒紧裤带。一年后,女友看着他的窘态,拼命劝他出国。思忖再三,小孙老师没有走,而是到中关村的一家民营公司兼职搞控制项目开发。三年后,他有了自己的捷达车,住上亚运村的公寓楼,并且在自己研究的智能控制领域小有建树。回首这三年,小孙老师感慨万千:“我特别感谢我们系领导的开明,能默许我在外面搞开发。不然的话,我可能早就出国了。”

小孙老师所在的自动化系系主任王教授说;“其实我早就知道小孙在外面有‘副业’,前两年他老提出国的事,这段日子他不怎么热衷移民了。他发表多篇学术论文,使我们学校在智能控制方面始终走在前列。他用自己的才智和劳动提高生活水平,实际上也减轻了学校的负担,我觉得这样挺好。”

同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相比,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受过多年的专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具有较高的学历层次和专业知识水平,但长期以来工资待遇较差,生活水平较低,这一高一低的反差促使他们寻求其他收入来源。而市场经济对高学历、高知识人才的迫切需求,又为他们提供了实现这种意愿的机会。于是便出现了“兼职”的现象,而且他们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往往比主业要高出很多倍。值得注意的是,在前几年这种兼职一直处于“地下”的隐蔽状态,从业者个人对此讳莫如深,校方和媒体也多持贬斥态度。而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更新,兼职已逐渐掀去了其神秘的面纱,暴露于阳光之下。

兼职是对人力资源的再开发利用

中央财经大学人事处杨小波女士多年潜心研究劳动经济,她说在高校出现兼职现象并不是偶然的。高校教师普遍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社会地位较高,又有富余的闲暇时间;而现行高校的管理体制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在招用人时,按上级指标和陈旧的编制决定用人数目和结构,在聘用合同中含有阻碍他们自由流动的条条框框,形成了正常渠道流出的“壁垒”;我国福利体制的“所有制差别”,像高等学校这样的国有单位实行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单位福利主义,其他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与其相比差距较大,社会又没有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所有这些主客观因素决定了他们不得不选择“兼职”这条出路。

杨女士说,目前我国人力资源的结构是低层次行业劳动力过剩,高层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匮乏,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的兼职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这一局面。不能否认,人力资源是一种宝贵资源,如查不对人力资源充分开发利用,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力资源的知识技能等人力资源成本也会发生折旧,这是对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而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的兼职,实质上是对人力资源的再开发利用,对社会总体人力资源利用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对从业者个人而言,他们用自身闲置的劳动力资源,来获取个人待遇和自我价值的充分实现,这未尝不是件好事。

兼职促进“产学互动”

有许多高校的领导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就是兼职者“在职”享受学校提供的工资、福利待遇,但由于其副业的“灰色收入”远远高于名义收入,利益的驱动会造成他们对兼职过分投入,本职工作精力不足,责任心低下,“本职”和“兼职”本末倒置。同时这种负面的示范作用使得人心涣散,影响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心理学博士李先生是某大学的硕士生导师,他在完成教学任务以外,开设了一家心理咨询诊所。在出诊过程中,他发现有很多家长因自己的孩子有多动症前来咨询。于是李博士就把儿童多动症的心理学治疗作为研究课题,密切关注国内外该领域的发展动态,不断把研究所得用于治疗和教学之中,赢得了家长和学生的普遍赞誉。李博士说:“我正是在诊所与患者的接触中,发现了当前普遍困扰人们的问题,从患者那里得到治疗的反馈信息,不断修正改进研究的成果,再把它灌输给我的学生。如果只在教室里周而复始地讲课,那么会越来越闭塞,何谈提高水平。我用研究成果造福人民,我感到很欣慰。”李博士的诊所还成了他的学生创们的实习基地。

某大学人事处的徐先生说,事实上高校教师从事的“兼职”多数是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如果他们能处理好“在职”与“兼职”二者的关系,不但不会影响教学,相反会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他们在兼职岗位上积累的经验和信息,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带动教学的发展。而这种素质和能力恰恰是其从事“兼职”、获取高薪的资本。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产学互动”式的兼职,使国家、学校、个人三方受益,何乐而不为呢?

徐先生还说,在美国的大学里,学生常把教授戏称作“BOSS”(老板),因为他们多数都有自己的公司或是大公司的高级顾问,学生们也常给BOSS打工。像国内的北大方正、清华同方,这两个高科技企业的迅速崛起,离不开北大、清华专业技术人员的努力,而这两个企业的强大也增强了北大、清华实力。研究出的成果只有转化应用到实际中,为人民造福,那么它才有其真正的意义。所以产学一体化是一种良好的模式,它将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带动产业升级。

兼职应该公开化、合法化

北京市政协委员、理工大学机电一体化中心吴平东教授近年来一直倡导高校教师兼职公开化、合法化,他曾向市政协多次提交议案,希望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允望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允许高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自己专业相关的研究开发工作。吴先生说,如果认识到了高校教师“兼职”所带来的产学互动,那么就应该使其名正言顺,使从业者消除顾虑,正大光明地去干,吴教授举了个例子:“假如我们中心的老师在外搞研究开发,要用到我这里的技术和成果,那么像现在这种兼职不合法,兼职人处于不敢公开的状态,他很可能偷偷摸摸地就拿走了技术和成果,中心白白地损失利益。如果一切都摆在明面上,他就可以坐下来和我谈技术和成果的转让问题,我们中心可以从中得到应得的利益。”吴教授还谈到,高校兼职的隐蔽状态,使得从业人员游离于政府的劳动力管理之外,为逃避纳税创造了条件,不利于政府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吴教授认为,只要完成了教学计划内规定的教学任务,对从事第二职业就不应干涉。他说要避免教师“本未倒置”,应从规范教学管理、量化工作指标、严格考核程序上入手,一味地对“兼职”粗暴封杀,一棍子打死是不明智的。关键是正确引导,使“产促学、学带产”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清华大学教务处的汤老师介绍说,清华大学的老师只要完成规定的教学学时计划,把学生的作业批改好,那么校方对教师在外兼职就不予干涉,事实上也没办法干涉。据了解,清华大学定期向学生伤脑筋问卷调查,对老师的授课水平、授课情况予以评估,并设有主讲教授、骨干讲员等级别奖励,对于学生认为较差的老师,学校会责令其“下岗”。

据悉,专家们的努力已经得到回应,北京市人民政府近日出台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该政策明确:鼓励高等院校、科研究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或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薪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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