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医疗纠纷中医方的过错,哪些情形不属医疗事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7:16:38 87 人看过

如何认定医疗纠纷中医方的过错

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哪些情形不属医疗事故

1、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避免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意外。

2、医用产品损害

医用产品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使用医用产品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常见的如骨折内固定材料,如果这类产品的质量、灭菌、生物活性等指标有缺陷,植人人体后就可导致不良的后果。

3、疾病的自然转归

疾病的自然转归,是指疾病经过治疗以后所达到的结果或指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在医疗实践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个阶段的治疗结果经常不为患者或患者的亲属所理解或接受,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均遵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失。

4、非医疗意外

非医疗意外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或门诊诊疗)期间,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杀行为,这些非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患者个人的行为或第三者引起。

5、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按照医师执业管理的规定,执业医师应当在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执业。执业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也是非法行医行为。

6、医疗差错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条例》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有的学者认为,医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害和痛苦。具体来说,医疗差错就是由于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低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前者并未达到法规规定的严重程度,而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本身又分为严重差错与一般差错。

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虽有过失行为,但尚未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没有任何不良后果。严重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的过失行为,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延长了治疗期间,给病员带来了痛苦,但并未造成病员其他不良后果。

在医疗实践中,区分严重医疗差错与一般医疗差错的关键是对病员的身体健康是否造成影响,造成一定影响的,就属于严重医疗差错;未造成影响的,则属于一般医疗差错。

7、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某一种疾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了与该种疾病相关的其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的病理状态。这里所说的并发症,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并发另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而后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因此,如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一种疾病并发另一种或者几种疾病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于缺乏医疗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归纳起来,并发症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或者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8、患方不配合治疗

患方不配合治疗是指因患者及其家属的原因延误诊疗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出现某些患者及其家属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不接受做必要的检查治疗等情况。因此,使得医务人员在病人发生意外情况时无法顺利找到真实病因,以至于延误治疗或者抢救时机,给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也就不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9、非人身损害纠纷

所谓非人身损害纠纷是指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诊疗护理引起的不良后果,而是其他非诊疗护理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如患者就诊时,医护人员态度生硬、收费不合理,医生违反保密义务,未经患者同意,在论文中提及患者的姓名和病情,泄露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侵犯患者的隐私权,造成患者的名誉受损等等。

一、哪些不属于医疗事故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发生医疗事故是非常严重的事,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极易混淆,应当掌握有关知识加以区别。

1、医疗差错是发生诊疗护理过失,给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但后果较事故轻。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又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2、医疗意外指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务人员的过失。

3、并发症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引起的另一种疾病和症状,如剖腹手术后引起的粘连性肠梗阻,就是并发症。这类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4、后遗症疾病好转或治愈后遗留下来的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如小儿麻痹后的下肢瘫痪,不属于医疗事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8: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医疗纠纷相关文章
  • 怎么认定医疗纠纷医院的过错
    一、怎么认定医疗纠纷医院的过错认定医疗纠纷医院的过错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规定,拒绝提供病历等情形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
    2023-05-06
    485人看过
  • 医疗过错怎么认定,医疗事故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一、医疗过错怎么认定医疗过错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规定,拒绝提供病历等情形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二、医疗
    2023-06-17
    152人看过
  • 医疗过错案件中的医疗过错如何判定?
    一、什么是医疗过错?所谓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主观原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者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的行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而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都表现为过失,要么是疏忽大意,要么是过于自信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二、医疗过错案件中的医疗过错如何判定?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
    2023-06-01
    53人看过
  •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认定医疗事故需要注意什么?
    医疗事故是在医院的诊疗过程中,由医生的疏忽导致的患者人身权利受伤害的行为。那么,有哪些行为是医疗事故、哪些不是医疗事故?本文就医疗事故相关知识作出分析。一、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避免的。《条例》第33条规定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意外。二、医用产品损害医用产品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使用医用产品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常见的如骨折内固定材料,如果这类产品的质量、灭菌、生物
    2023-05-27
    371人看过
  • 医疗纠纷中混合过错的确认
    [案情]某婴女,七个月,1993年10月7日上午8时因发烧入某厂职工门诊部医生甲问明病情后即开处方,并为婴儿臀部肌肉注射一针,药品名不详。婴儿回家后持续发烧多日,此间曾经他人注射治疗,但高烧仍不退。1993年10月8日下午入省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四日后婴儿于1993年10月12日17时死亡,医院死亡报告的结论是:由右臀部感染引起绿脓杆菌败血症,合并多脏器功能衰竭导致死亡。婴儿后未做尸检。[处理]1993年12月27日婴儿家长向县卫生局控告医生甲致死人命案,县生生局即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认为难以查清造成婴儿在臀部感染死亡的责任者于1993年12月27日作出无法认定责任者的结论。后婴儿家长不服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市鉴定委员会于1994年5月5日作出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主要依据为:1、医生甲消毒不严,导致绿脓杆菌感染败血症。2、诊室、治疗室未按规定分开造成患者之间
    2023-06-08
    176人看过
  • 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情形下赔偿责任的确认
    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情形下赔偿责任怎么确认案例介绍:2005年1月15日,原告李某因头昏眼花、腰背疲软到被告医院治疗,诊断为脾肾两虚。同年2月1日,原告因右眼视力渐进性下降2年到被告医院就诊,诊断为右眼老年性白内障。同年4月25日,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诊断为不典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于同年5月20日出院,后仍在被告处门诊治疗。2006年9月19日,原告左眼视物障碍20天,经被告医院CT检查,诊断为脑垂体瘤。同年9月26日,原告到上海医院行手术切除垂体瘤。出院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治疗脑垂瘤产生的费用,双方发生纠纷。经卫生局委托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诊断不典型再障成立且治疗合理,无违法违规医疗行为;不典型再障与垂体瘤系两个并存疾病,医疗行为与垂体瘤引起的视力障碍无因果关系;医方对患者的后果无责任。鉴定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被告医院据此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承担30%赔偿
    2023-06-13
    389人看过
  • 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防范制度
    1、医疗事故,是指诊所医护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诊所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医疗差错,是指诊所医护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诊所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发生在病人身上的错误,未构成医疗事故者。3、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对涉及诊所医疗、护理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并反映到卫生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要求予以处理的问题。4、诊所每年定期组织全体医护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严格依法执业,防患于未然。5、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护理操作常规和三基知识培训,夯实医务人员基本功。医务人员自身也要通过持续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充实、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6、提高医护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把诊所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作为诊所加强精神文明建
    2023-04-01
    190人看过
  • 有哪些情形不是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医疗过错的审查范围有哪些1、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措施选择权有没有得到保障,如答案是否定的,则继续考察上述权利的被侵犯与本案后果之间的关系。通常,鉴定机构审查的范围是病案中有无相关告知书、同意书等书面证据。缺少这类证据,即可直接认定医疗机构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有的案例中虽然这类告知书不欠缺,但告知内容欠缺,如没有详尽告知,或恰恰没有告知会出现本案这样的后果等;对医疗机构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审查完毕后,针对未完成这一
    2023-02-28
    476人看过
  • 如何防范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
    在目前差强人意的医疗环境中,一名医生要达到这种境界和社会认可,需要支持、理解,更需要个人的自强和自爱。在这种关系中,我们能掌控的环节就是自己,需要认真关注并理解医疗过错或,并加以防范。建议从以下予以注意,以便给患者一个明确的交代,从医疗角度消除促使发生的隐患。1、患者应具有患病的依据临床资料要完整:①病史、症状、体征;②各种常规检查,如心电图、X线检查、B超等;③生化和微生物等实验室检查。2、严格选择适应症常规治疗项目(已经定论的技术操作、检查种类和药物选择)中严格界定绝对适应症、相对适应症、禁忌症。特殊项目需要进行论证和申报,在切实保证安全和效果的前提下,与患者和家属充分沟通并征得理解和同意后进行。3、必须规范操作过程依据国家和医疗部门制定的专业指南、常规条例、规章制度行医。如《执业医师法》以及各级医生职责规定,核心医疗工作制度,经专家论证的相关诊疗指南等,都是可以依据的规范标准,也应成
    2023-06-08
    85人看过
  • 医疗事故鉴定中哪些情形不被认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予受理的情形(一)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科、室)、医务所(室)以及村卫生室申办医疗广告证明的;(二)有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献血法》、《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正在调查处理中的;(三)因医疗事件向(被)人民法院起诉,并判决为败诉不满二年的;(四)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专业技术职称不符;以及受行政、党纪处分不满二年者;(五)申办有按卫生部有关规定需报经批准的新疗法、新技术
    2023-07-16
    246人看过
  •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还有事故医疗过错的?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最明显的区别是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指的是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医疗事故主要适用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过错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一、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怎么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二、医疗事故医疗过错认定的条件是什么医疗事故医疗过错认定的条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
    2023-03-16
    361人看过
  • 医学会能否鉴定医疗过错,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怎么办
    一、医学会能否鉴定医疗过错医疗过错通常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
    2023-04-18
    458人看过
  • 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如何办理医疗事故纠纷
    (一)依法处理医疗纠纷1、区分是否为医疗事故。2、依靠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处理。3、按法律程序处理。4、关于医疗纠纷的经济赔偿。原则: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病历为证据。依据:专家会诊结论,即:有错则赔偿,无措则劝导。标准:参照法律标准,专家集体决定,采取攻心策略,达到少赔目的。谈判方式:法律标准、坚持原则、感情投入、模糊协商、利我价位、适度赔偿。谈判技巧:心平气和,坚持原则。处理程序:专家会诊-专家反馈-双方协商-鉴定-诉讼合法途径:协商-调节-鉴定-民事诉讼(二)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理方法1、把握好处理医疗纠纷的主动性,不躲避接待,不回避矛盾,组织相关部门接待处理。遵循“小、慎、快”的原则:“小”:就是努力将事态程度控制在最小,将知晓范围控制在最小,将伤害程度控制在最小。“慎”:就是处理纠纷要谨慎,说话要谨慎,表态要谨慎,留有余地,不许愿,不承诺。“快”:就是要果断、及时,尽快与患方接触,在
    2023-03-03
    123人看过
  • 医疗事故的认定方式及情形
    医疗事故认定有三种情形,分别是医务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造成患者损害,以及直接造成患者死亡、重大残疾或功能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以上三种情形均可直接认定为医疗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直接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首先是医务工作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其次是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最后是造成了就诊人的身体损害。这些损害有:1、直接造成就诊人的死亡;2、造成就诊人身体上有重大残疾;3、造成就诊人功能性障碍等等。四级医疗事故有哪些情形(一)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二)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三)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四)拔除健康恒牙;(五)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六)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七)一拇指末节1/2缺损;(八)其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医疗
    2023-06-30
    98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服务、医疗诊断、医疗保健、医疗美容、病历书写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 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可由医患双方协商进行处理;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可以申请行政调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还可... 更多>

    #医疗纠纷
    相关咨询
    • 医疗纠纷中明知医院有过错的情形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03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纠纷如何做医疗过错或者医疗事故鉴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7
      对受伤者角度来说,做医疗过错鉴定是正确的。对医院角度来说,做医疗事故鉴定是正道。你认为应该选哪一种
    • 医疗纠纷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有何不同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01
      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 怎么认定医疗纠纷中医院的过错
      天津在线咨询 2023-10-28
      有以下情形,可以认定医疗纠纷中医院存在过错: (一)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或者医疗过错的关系如何确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4
      根据《医疗事故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