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能否协商解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1:05:49 158 人看过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能否通过协商解决

在劳动关系的社会关系中,由于管理和被管理的特点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个人依附关系,“强资本弱劳动”的特征十分明显。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公共权力必须进行干预,以保护弱势群体工人的权利,劳动关系下的合同效力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效力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如销售合同、委托合同、承包合同等,有不同的判断标准,采取“意思自治”作为最高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就有效

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在许多地方体现了国家积极干预的原则,比如限制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作时间标准。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当然,公共权力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低于或高于法定最高标准,如果双方同意,这当然是合法有效的。例如,法律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双方同意每月加班10小时,当然是合法有效的;相反,如果国家规定最低工资为1000元,双方的协议就高于这个标准,这无疑是有效的

此外,可以放弃权利。如果员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在自由表达意愿的前提下,基于自己的考虑,放弃某些权利的有效性没有问题。例如,员工a想离开公司,但不愿意辞职,因为根本没有报酬。公司还希望员工a离职,但不愿意单方面终止,以避免不利的法律后果。也不愿意按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关系的金额低于法定补偿标准,则双方都已实现目标,员工a可以离职并获得部分补偿,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成本远低于协商或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成本。在本案中,双方的协议当然合法有效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等事项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视为有效,不存在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的危险。“

换句话说,根据现行法律,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内容仅涉及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和经济补偿,则协议的效力有效。如果超出范围,如不补缴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不缴纳工伤保险金等,则是由于强制性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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