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及转医义务;2、告知(说明)并取得患者同意的义务;3、保密及报告义务;4、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遵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性规章、医院的规章制度以及医疗常规的义务;5、其它约定义务。
细分医生告知义务
医疗行为的知情同意告知,是一系统且庞大的学术内容,也是目前医患双方都很关注的问题。其中,医生群体是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要力量,但由于医生队伍中存在着各级各类人员,如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及研究生、博士生等,究竟哪些人员具有知情同意告知的资格,怎样具体履行告知笔者查阅了很多文献,发现我国目前对此尚无完整的具体表述。随着医疗告知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具体明确或区分医生的告知义务,将有助于减少或避免此类纠纷发生。
首先,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等,具有合法的履行告知义务资格,是毫无疑问的。问题是在校医学生到医院实习及进修医生等,能否在临床实践中开展告知工作。笔者的观点是,对实习医学生来说,肯定不行,对进修医师的情况需要加以讨论。
进修医生是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生,只不过是临时变换工作地点而已。进修医生到新单位进修学习,是有行医资格的。既然如此,也就有履行告知的资格和权利。但由于进修医生不是本医疗机构的职工,一旦出现争议,还得由本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基于此,笔者认为,进修医生在履行告知并签字后,一定要有带教医生的签字。这种带教医生的签字,可视为是授权行为。
对于在读临床研究生及博士生能否履行告知的问题,也应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学校直接考取、没有执业资格的研究生或博士生,在临床实践中是不具有向患者进行告知的权利的。另一种是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临床行医若干年后又考取的硕士生、博士生,是可以履行知情告知并进行独立签字的。
笔者认为,确定医生是否具有独自履行告知的资格和权利,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之所以这样考虑,根本原因是医师只要获取了执业资格,也就具有了履行相应义务的资格。后一类研究生或博士生不读硕士或者博士,到其他医院进修都具有行医资格,何况是进一步学习深造呢
其次,在具有履行告知资格的医师中,不同内容的告知也是需要细区分的。笔者的观点是,医生履行告知义务,要对告知的内容做到相当清楚,并且能给予很好的解答。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病例,必要时要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亲自进行告知,这样可以降低因告知而产生纠纷的风险。
在目前的临床实践中,告知的履行大多是由住院医师来完成的。这就存在一定的告知风险。因为,住院医师受知识的限制,对告知内容未必能回答或解释得很到位。
如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某患者因心肌梗死到医院就诊,医院经检查和告知后,为患者实施了介入治疗。但患者在手术后第二天出现头晕症状,经急诊CT检查显示,患者为脑出血,并引发了左侧肢体瘫痪。于是,患者家属对介入治疗方案提出疑问,并提出告知的医生根本没有涉及脑出血这一并发症。
笔者建议,如果医疗机构有条件,应采取对疑难重症患者,除住院医师告知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也应参与医疗告知的办法,从而保证告知更加详尽、到位,取得患方的充分信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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