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的特别证明规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5:20:50 270 人看过

(一)举证责任倒置1992年的《适用意见》规定了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这固然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和法院的工作负担及费用,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2001年的《证据规定》是对举证责任倒置有关规定的突破,也是对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在《证据规定》的第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在环境侵权诉讼过程中加害人要从两方面加以举证才能免责。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这一方面是由法律所明文规定的,其免责事由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可抗力因素,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行为、自然灾害等。但这一因素要成为免责事由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损害必须完全是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并且该损害必须是经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二是第三人的过错责任,包括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但损害是由第三人无过错引起的,加害人仍然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是环境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身责任引起的。另一方面是加害人要对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加以举证。我国在1989年修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中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在这一规定中,没有要求加害人需要有过错与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即加害人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形式。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在构成上的其中一个不同点就在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由受害人认定事实因果关系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在立法上规定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加害人一方。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事实推定说”的理论。如果受害人能够科学地证明损害事实与污染行为之间有联系,而加害人不能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这种因果关系不存在,那么就推定有因果关系的存在。在我国的环境民事审判实践中,实际上采用的是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以利于受害人参加诉讼并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过分强调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导致不可知论。

(二)司法鉴定的作用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运用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事物所作的鉴定与判断。由于环境污染的污染程度、损害程度等问题,都需要有科学的权威依据,而鉴定结论是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并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可信性,其证明力极高,鉴定结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是审理该类案件所不可缺少的证明手段。另外,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除了污染程度的鉴定外,还有医学鉴定,以确定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及与加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鉴定结论的广泛使用,是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证明活动的又一特点。如前所述,侵权损害的损失范围和因果关系都难以确定,通常需要进行科学鉴定。为防止多头鉴定,结论不一,实务中,可由原、被告合意选择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委托书中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区分损失与因果关系鉴定的各自费用,分别由原、被告缴纳。由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造成二次损害的,应重新鉴定确定损失和因果关系,因环境侵权不宜继续居住,受害人要求另行择址建房的,可判决由侵权人一次性赔偿,彻底解决纠纷。对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尽量调解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明确年度赔偿标准、时间、方式,避免年年起诉,产生讼累,浪费司法资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5日 04: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环境侵权案件充分利用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
    在实践中,当公众的环境权益被侵害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向环保部门投诉、信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权。但是,如果选择了投诉或信访,环保部门接到投诉或信访后,依职权进行查处需要一段时间,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还要再经过法定起诉期限和复议期限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经历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公众的环境权益被侵害的状态一直在持续,而环境违法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也不能及时制止,致使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如果选择了向人民法院起诉,首先是举证难,其次从立案、开庭、判决生效到执行仍然需要很长的时间,公众的环境权益仍得不到及时维护。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导致其反复投诉和上访,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如何及时有效地制止环境侵权,及时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是解决环境维权的根本所在。公众的环境权益被侵害,往往是环境违法者造成了水、大气或噪声等污染,如果能及时制止这些污染行为
    2023-06-07
    234人看过
  • 在环境民事诉讼中适用什么举证
    在环境民事诉讼当中,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1、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2.举证责任倒置相对于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有自己的特点:①举证责任倒置是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对方承担该主张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在通常的举证责任原则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一方提出了一个主张,就必须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中,原告不必就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都进行举证。举证责任在事先都分配好了,被告应该对什么进行举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被告一般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2023-04-19
    394人看过
  • 网络环境中的商标侵权的特点
    一、网络环境中的商标侵权的特点侵权主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按服务内容划分: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参与具体的交易。混合型平台服务提供者,参与具体的交易。居间型平台服务提供者,双方订约提供机会并促成交易。二、网络环境中商标侵权概述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我们步入了信息时代。在网络覆盖的当下环境中,我们能够迅速的获得自己想要的资讯,网络使我们的生活更便利,但是随之而来的还有问题与挑战。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是指除了商标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不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而其经营领域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近,从而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发生混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在现如今的网络环境中,商标侵权的形式发生了一些变化,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自然也应当随之进行调整。首先,商标侵权发生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环境中,网络的虚拟性与隐蔽性,使
    2023-06-07
    301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如何确定的问题,不同主体的确认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一、申诉和投诉的区别是什么申诉和投诉的区别如下:1、申诉与投诉所诉之于的主体不同,申诉是向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是向社会团体(如消协)或平等民事主体;2、申诉与投诉的诉诸方的目的倾向性不同,投诉只是就双方争议寻求解决,而申诉除了寻求争议的解决外,还附带或保留有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制裁或处罚侵权者的权利,即俗称的“告”的成分;3、申诉与投诉所产生的效力不同,投诉仅具有民事调解效力,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方反悔调解就无效,调解的约束效力低,申诉则具有行政调解效力,双方当事人如达成调解协议或做出处理决定一般来说即具有行政执行力;4、申诉与投诉的诉诸方的主管意愿不同,投诉必须是双方都自愿调解的条件情形下,申诉则只要一方当事人向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即可。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民事案件和经济案
    2023-03-26
    271人看过
  • 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关联性如何证明
    环境侵权中,要求被侵权人提供环境侵权关联性证明要求是比较低的,只要能证明环境污染与造成人身损害有关系即可,例如医疗的诊断证明等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侵权责任的
    2023-06-13
    490人看过
  • 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举证由谁负责举证
    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是一种责任分配制度,是考虑到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和实体公正性而设置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用到环境侵权中,具体是指因果关系的倒置,即由污染者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其因果关系的认定比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要困难的多,为了保护环境和受害者的利益,一些国家规定在环境污染诉讼中,采取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只要加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污染事实不存在,即推定污染损害因果关系成立,加害人依法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认定认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行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污染环境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因果关系的证明实施倒置方式,由加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
    2023-02-28
    486人看过
  • 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的责任
    民事诉讼之后怎样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大家所要运用的基础法律知识。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的责任我想大家都对它的相关内容不太了解。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的责任我国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存在诸多问题,各地的司法实践在借鉴国外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但并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规定,顶层制度设计对此也没有详细的规定。(一)排除危害责任的适用在排除危害责任的实践运用过程中,环境侵害标准和禁止令的适用条件存在很大问题,环境侵害标准不明与禁止令适用不规范严重影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实现。1、恢复原状的可能性问题。法院在作出“恢复原状”判决之前。就应该考虑到已被破坏、丧失生态功能的环境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能否恢复原状。如果可以恢复原状,那么法院应当要求被告履行“恢复原状”的判决内容;如果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极小,那么法院所做出的“恢复原状”判决不能或很难得到执行,这不仅有损司法的权威,也不能达到保
    2023-04-29
    80人看过
  • 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之于环境侵权民事诉讼
    近现代早期,不存在专门适用于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关于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主流学说是法律要件分类说,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运用最广,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采用该理论。它为罗森伯格所首倡,该说认为,法律规范本身已经具备了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即在实体法规定中预置了举证责任,法律规范分为四类,分别是权利发生规范、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制约规范。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的存在负举证责任;否定权利存在的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制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依该说,举证责任分配就是各该当事人应就其有利之规范要件为主张及举证。它反映在传统诉讼里,就是强调受害人应当就加害人有过错、有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提出证据。如果将该理论适用于环境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受害人显然无法完成这样的举证任务。这是由环境损害的特点和环境
    2023-06-06
    274人看过
  • 环境侵权责任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定是什么?
    一、环境侵权责任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定是什么?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就其损害事实进行举证,而被告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客观上给他人造成了污染环境的损害结果,且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
    2024-01-29
    419人看过
  • 浅议环境侵权诉讼模式
    环境侵权诉讼中,受害者一方因人身、财产受污染危害而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受污染侵害的受害方往往人数众多且相对不确定,此时单一的诉讼模式显得救济力度偏弱。以何种诉讼模式才能更好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环境权益,成为原告人数众多的环境侵权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传统的代表人诉讼模式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都要求诉讼主体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任何人不得对于自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据此,法律要求能够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是与环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或者是自己的环境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是自己的环境权益与他人产生了争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够成为环境诉讼的原告。但是,由于环境侵权的侵害面具有较大的广泛性,使得民事诉讼主体变得复杂化,受害者的人数往往较多。这一情况使得大多数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数量明显增多。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用集团诉
    2023-04-24
    335人看过
  •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规则明文列举
    中级法院审理涉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其审理的案件;高级法院审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以下民事案件:1.涉及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该院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规定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以及涉及的社会关系等因素,将案件交由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这种规定是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审理,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三个级别的人民法院审
    2023-10-25
    372人看过
  • 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概念和意义
    何谓民事诉讼证明规则呢?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就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来衡量证明主体利用证据证明的活动是否达到了要求以及具体达到了何种程度的准则和尺度。换句话说,证明规则就是在诉讼案件中已经确定的一把尺子,当事人的证明程度跨越了该尺,则这项证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认定为真。它体现如下几个内容:1、提供证据的主体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判断的主体是法官。2、证明规则是法定的规则,是由法律预先设定,作为认定事实的尺度。3、当案件证据的证明程度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规则时,该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可以成为法官进行裁判的事实依据,即证明规则起到的是诉讼证明尺度的作用。证明规则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当事人对是否采取司法救济进行判断。当事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必然对几种存在的权利救济方式进行利益权衡。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证明规则,当事人对应如何履行证明责任不明确,无法判断自己
    2023-05-22
    263人看过
  • 环境民事责任的特征
    环境民事责任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首先,环境侵权行为两相主体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的两块基石。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其主体间显然已丧失了平等性与互换性。其次,环境侵权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不特定性。2.侵害对象的广泛性环境侵权则要经过某一“环境”介质(如受污染的空气、水流、土壤等)作用于群体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及公私财物。3.损害结果具有潜伏性、滞后性与放大性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损害往往要潜伏很长时间。放大性体现在某些并不引人注目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现象,经过环境的作用后,其危害结果,无论从深度和广度,都会明显放大。一、新的环境污染特点主一般是什么1、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首先,由于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
    2023-03-06
    303人看过
  • 环境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环境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的特征有,对于举证责任是属于单方的责任、同时举证责任强调了环境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法定义务,而是没有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作为法定要求;以及还有举证责任不仅仅是事实根据,还包括作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1)环境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负有更多的举证责任,而环境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作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环境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就是说,举证是环境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原告的法定责任,无论行政相对人是否提供了证明具体环境行政行为违法的确凿证据,还是提供了脱离实际的虚假证据,环境行政机关都必须承担举证责任。(2)举证责任强调了环境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法定义务,而没有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作为法定要求。这
    2023-06-24
    278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4-12-02
      环境侵权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加以解决。然而,如果这些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法庭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并依法确定当事人之间应当承担的相应民事法律责任。整个诉讼程序将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虽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环境侵权纠纷不是本文推荐的主要救济途径,但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往往历时数年,且举证要求
    •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诉讼期怎样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0-05
      民事诉讼的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一般环境民事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区别?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7
      民事诉讼主体是个人或公司法人~公益诉讼主体法院或检察院
    • 环境民事诉讼法与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9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等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的任务是通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解决的是私权利之间的纠纷。而环境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平等主体之间有关环境权利义务的争议,依照
    • 环境侵权的集团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区别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08
      环境侵权的集团诉讼,是众多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受害人发起的集体诉讼。目的是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一般是有权单位提起的环境污染诉讼,目前多由检察院提起。目的是治理环境污染,保护公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