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工伤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的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的
(3)在工作时间内或在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受伤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外出工作期间因事故造成的工作或失踪
(6)在非其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或在城市轨道交通中受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曾在部队服役,因战争、因公致残的职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复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视为工伤,也不视为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1)故意犯罪
(2)醉酒、吸毒
(3)自残、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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