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作为犯罪处理怎么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7 19:01:45 191 人看过

1、尽快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论。

2、争取立功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主动退赃、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退还,则法院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判处罚金的形式来追回赃物。如《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犯罪分子不但照样无法吞下不义之财,并且也错失了宽大处理的机会。

4、切忌畏罪潜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关于追诉时效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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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30日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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