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7 17:58:07 308 人看过

一、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调解、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裁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第二章调解

第五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四)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五)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共同开展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第十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且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当事人书面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15日内或者当事人同意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第十三条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可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不予确认决定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确认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调解组织也可以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移交、邀请进行调解。委托、移交调解的调解期限不超过15日,调解期限不计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期限。

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以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仲裁

第十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在本辖区内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巡回仲裁庭。

第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总人数应当是单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组成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工会、相关部门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委派兼职仲裁员常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第十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具体承担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建设成为具有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按照统筹兼顾、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合理配备工作人员。仲裁院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和办案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为方便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必要时可以设立临时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当相对独立、设施功能齐全、标志显著、庭貌庄严。参加庭审的仲裁员和记录人员应当统一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

第二十二条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并参加国家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培训,考试合格,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可以申领仲裁员证。

第二十三条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省级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级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的人事争议;

(二)省人民政府在宁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管的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军队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

(五)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六)认为应当由本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分别向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由最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等情况的,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三十条劳动者委托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以外的公民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代理人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身份证明和劳动者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相关证明。公民代理人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代理人不得从事风险代理。代理人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者解除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应当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所依据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与其请求事项相关事实的初步证据。

第三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单位就案件事实部分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核定。受委托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方。

第三十六条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审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最迟应当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的期限,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计算仲裁期间: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

(二)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三)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专业性问题进行核定的;(四)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或者司法鉴定的;

(五)公告送达的;(六)其他需要中止计算仲裁期间的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终结审理: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放弃申请权利的;

(二)涉及经济利益的劳动人事争议,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仲裁庭逾期未作出裁决,当事人不同意继续由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四)其他需要终结审理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仲裁决定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二)是否需要回避的;

(三)中止、终结或者恢复审理的;

(四)撤销不予受理通知或者案件的;

(五)撤销并重新组成仲裁庭的;

(六)准予撤回仲裁申请的;

(七)补正调解书、裁决书笔误的;

(八)撤销仲裁裁决并重新审理的;

(九)不予确认调解组织调解协议效力的;

(十)其他需要仲裁决定解决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仲裁后至仲裁裁决前,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因被申请人主体有误、放弃仲裁申请等原因而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准予其撤回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被申请人反申请的,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不影响被申请人反申请的继续审理。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需要由第三人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书面征询申请人是否同意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同意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人不同意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件回执上对超过5日期限予以确认,申请人可以自确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劳动人事争议作出裁决的,应当书面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由其继续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继续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终结审理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且仲裁裁决确定的每项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第四十七条仲裁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前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仲裁文书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可以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发布公告,同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保留相应的网页记录。劳动者人数在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用人单位的,可以通过布告形式公布。布告应当张贴在用人单位主要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或者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自布告张贴次日起,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裁决先予执行的,在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移送执行函;

(二)先予执行裁决书;

(三)裁决书的送达回执。

第四十九条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或者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以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第五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以及经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案件,可以适用特别简易程序: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在3人以内的;

(二)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单一,案件标的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和适用法律清楚的。

第五十一条适用特别简易程序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予以立案,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采用庭外调解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在15日内结案,结案方式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5日内经2次调解仍未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转入简易程序处理,仲裁期限从转入简易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无效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仲裁建议书,收到仲裁建议书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有义务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而拒不提供的;

(四)利用仲裁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违反仲裁庭纪律或者扰乱仲裁庭秩序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其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裁决。但已生效超过1年的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除外: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

(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四)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五)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撤销之日起10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重新审理期限从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就业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地区居民,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3日、5日,指工作日。有关证据、送达、期间等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仲裁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给予保障。

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和2005年12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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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5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一周年,在该法实施后,各地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出现了一些典型案例,并能从中看出当下劳动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合同终止与解除孙祥在某公司已经工作了10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孙祥仍然在公司上班,还被任命为生产部经理。2007年8月21日,一纸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让孙祥惊愕不已。合同上写道:根据《劳动法》规定,你与我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协商无果,后经劳动仲裁裁决,认定公司应撤销向孙祥下发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公司不服仲裁,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双方虽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在,视为劳动合同延续,续延期限不得少于一年。2007年8月21日,公司单方作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时,双方并不具备终止合同的情形,故该公司作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的形式要件不合法,据此判决予以撤销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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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程序实施细则:对劳动仲裁程序的详细规定
    劳动仲裁裁决书时效是二年。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哈尔滨劳动仲裁程序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2、办理程序(1)申请当事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申请仲裁,需向仲裁委员会递交按要求填写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正本1份和按被诉人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同时,还需出具法人资格证或公民身份证件,提供与本争议有关的证明、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证明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2)受理区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经办人员检查上述资料齐全时,即以受理。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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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后,如何精确计算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效为多久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此外,法律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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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劳动调解书可作为劳动争议裁判依据
    江苏省总工会、省法院、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联合会和省企业家协会日前出台《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强调调解对平和、快捷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作用,将工会主持下的调解贯穿于处理劳动争议的各个阶段。有关方面人士认为,在一个省的范围内,从制度层面确立用调解方式处理劳动争议,江苏的做法有导向意义。江苏工会等有关方面经过多年实践认识到,在当前仍然维持处理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二审体制下,强化调解、着重调解、先行调解,用调解手段解决劳动争议,具有简化程序、缩短时间、降低成本等优势。他们不断强化工会主导下的基层调解,对进入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仲裁机构委托工会先行调解,对进入诉讼阶段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和聘请工会干部担任特邀调解员或陪审员协助调解,调解成功结案率分别达到82.8%、42.5%、62.4%。近10年由工会受理法律援助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劳模等权益受侵害的累计近50万案件中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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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调解中的劳动争议原则是什么
    一、仲裁调解中的劳动争议原则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原则如下:1.自愿原则;2.民主说服原则;3.公平公正原则;4.其他。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二、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是如下:1.先由仲裁庭通知当事人开庭事宜;2.然后当事人来参与庭审,由仲裁庭调查出庭人员的信息,说明仲裁庭的纪律;3.再主持仲裁,由各当事人陈述、辩论和质证;4.最后进行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决。三、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哪些材料1.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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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05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
    •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包含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3-12-16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包含四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仲裁又包含: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总则明确劳动争议的范围,调解明确发生争议时可申请的调解组织有哪些,仲裁则明确劳动争议调解一般的条件规定,如何申请受理以及开庭裁决的程序,附则则是对实施细则的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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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0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什么是劳动争议,作了规定;第三条确定了仲裁原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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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25
      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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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0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时效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