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和授权、委托规定》(闽工商企注[20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资企业登记管辖和委托作出如下规定: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辖区内下列企业的登记
(一)厦门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该企业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企业;
(二)厦门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各类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企业集团;
(五)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市局直属机构登记的除外);
(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三类经济鉴证类企业;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各类企业;
(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由其登记的其他各类企业。
二、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企业的登记
(一)除应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的登记;
(二)厦门外其他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在厦门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其他各类企业。
三、企业登记的委托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需要,委托海空港保税联动区工商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登记各自管辖区域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登记的各类企业。被委托的机构应按所委托的权限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对外签发营业执照。
(二)企业登记的个案委托。对于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申请报告并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局长批准后,个案委托登记。
(三)被委托的权限不得转委托。
四、其他
(一)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签发营业执照,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一律冠市名。
(二)本规定实施之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各类企业的管辖维持现状,企业申请根据本规定改变登记管辖的,应当予以同意。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登记根据本规定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的公司、企业均指内资公司、内资企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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