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不报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有两种情形:
1、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此罪,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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