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发放债权凭证,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所得的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2)执行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于1个月内查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到期不报或查报无财产的;(3)债权凭证发放范围限于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4)法定执行期限届满。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以债权人自愿申领为原则,由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申领报告。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作为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由三名以上执行人员讨论通过;由承办人填写审批表,逐级报主管院长审批。债权凭证的发放、变更登记的缴销等手续由执行机构实施,人民法庭不得办理上述事项。债权凭证发放由执行机构单独设流水号登记、建档,专人负责管理。因发放债权凭证而终结执行程序的,应当制作并送达终结裁定。债权凭证被盗、遗失或灭失,债权人应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补办。
执行法院登记执行的债权凭证案件,经执行仍有部分未执结的,应当按照未执行部分债权数额在债权凭证上变更债权数额记载;同一执行案件有两个以上申请执行人对同一被执行人共同享有债权的,经全体债权人特别授权的代表,在债权凭证中登记为债权人,其受领或消灭债权的行为对全体申请执行人发生法律效力;同一案件两个以上申请执行人分别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执行法院可按申请执行人合意意见分别发放债权凭证;集团诉讼案件的申请执行代表人为当然的债权人予以登记。
被执行人为两人以上多数,互负连带责任的,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主债务人为债务主体,其他连带债务人为共同债务人进行登记;申请执行人同意主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按份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按确定的债权份额,分别以主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为债务主体发放债权凭证;被执行人为两人以上多数,其中一人或数人负赔偿责任的,经执行主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其不足清偿部分的为赔偿责任人应承担的债务;债权凭证应以主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为债务主体,赔偿责任人为共同债务人进行登记;赔偿债务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的,不再
登记;同一案件中分别有两个以上多数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债权凭证中债权债务主体的登记可按上述精神登记。
持有债权凭证的公民死亡或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依法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可凭有关证明文件到执行法院办理债权凭证变更登记手续。
符合债权消灭情形,或作为债务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的,债权人应将债权凭证交还执行法院。
债权凭证不得抵押、质押和作其他担保,不能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使用,不得转让。债权凭证发放后,发生可依法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情形的,债权人可凭有关证据,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及时登记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将债权凭证交执行法院保管,执行法院视执行结果办理债权凭证的变更或缴销手续。
申请执行人依债权凭证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法院应及时派员调查核实。申请执行人依债权凭证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法院不需撤销原终结裁定,应由执行机构登记执行,不再另行立案。强制执行免收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的实际支出费用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诉讼收费办法办理。现在的做法是:申请执行人领受债权凭证后,其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的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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