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君召乡王家沟19号。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40岁,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人李国伟,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登封市君召乡李家沟42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
人李国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登刑初字第417号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国伟拘役三个月;被告人李国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874.28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原审被告人李国伟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原判刑事部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与原审被告人李国伟就民事赔偿达成谅解协议,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国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均无不当,附带民事赔偿合理。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刑初字第4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和平
审判员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郑志军
二○○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云华
-
李锋、李小龙、刘卓、李澜、张韩故意伤害一案
118人看过
-
杨二黑、周彦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361人看过
-
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
249人看过
-
闫伟勇、校俊超、李强抢劫一案
216人看过
-
李**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50人看过
-
李金贵、苏红伟犯盗窃罪一案
298人看过
拘役是刑罚中的主刑之一,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服刑期间,被处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者还可酌量发... 更多>
-
-
故意伤害案在中院一审?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03如果该案是钦州的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是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须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上文的内容是关于故意伤害案在中院一审?这个问题的
-
故意伤害案一审收监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8想知道故意伤害案一审收监吗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法院不会收监的,法院负责审理案件,是否会判刑,判刑多长时间根据法院判决。判刑的话会交由监狱收监
-
2023故意伤害案办案海南在线咨询 2023-11-20故意伤害案程序:由公安部门侦查,公安部门侦查结束后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复核。复核后认为不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出《不予批捕通知书》,公安部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书》后放人;复核后认为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放《逮捕证》,公安部门随即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
-
李某将李某打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吗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21李某应该会以故意罪来量刑,因为李某遭到霍某所带的人殴打时并没有直接报警,而是自己又纠结一般人来对霍某进行报复行为,直至霍某被打成重伤李某也没有进行制止,说明就是不管他们将霍某打成什么样子李某也是默许的,所以就这点可以看出李某对霍某的被打成重伤是故意的行为,所以李某应该会以故意伤害罪来遭到起诉,但是最后霍某在抢救无效后死亡了,这个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刑罚应该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