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附件21第九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2)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禁止设置与路政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其他非公路标志。3)隧道内及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不得混设。4)公路标志100m纵向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5)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6)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7)公路边沟外缘30m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使用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照明设备。8)公路用地以内用于标示单位、医院、工厂、车站、店铺位置、方位的非公路标志,应统一设置。9)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10)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
二、办理材料
原件需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需加盖公章。
原件需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需加盖公章。
原件需加盖公章。
原件需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佛冈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审查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核查);
(四)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发给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准予行政许可的,发给《路政管理许可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冈县石角镇教育路297号4楼401室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冈县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六)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
(七)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八)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
(九)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十)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十一)超限车辆行驶公路;
(十二)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十三)更新采伐护路林。
除上款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表》(见附件3)。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设计方案。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及有关说明。
(三)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由广告公司承担设计的小型非公路标志可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2009年)
第二十一条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二)拆除分隔带;(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2009年)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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