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各区县房委办:
为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工作,本着“明确政策、统一归集、规范管理、方便使用、规模增值”的原则,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进行了梳理、整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经市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
为管好用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维护售房单位和业主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本着“明确政策,统一归集、规范管理,方便使用,规模增值”原则,就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合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实行基金制
(一)整合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售前售后主体结构维修基金、单位和个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及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整合后统称为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由市统一在承办银行开立“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下设“维修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明细帐。“维修资金”由原1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转换,由开户银行和售房单位分别按户建立明细台账,主要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原售前和售后主体结构维修基金(折合为售房款14.4%)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转换,由售房单位按幢建立明细台账,主要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二)建立住房基金。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以外其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整合为住房基金。由市统一在承办银行开立“住房基金”专户,直管公产住房基金按资金用途下设“房管事业发展”、“转换经营机制”、“收购旧房”、“危房改造”、“区属机关、团体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售房经费”明细帐;单位自管产住房基金按资金用途下设“住房货币分配”、“售房经费”明细帐。
(三)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账户设置。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整合为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由市房委办代表住房业主和售房单位在承办银行开立“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两个专户,实行统一归集,集中存款,分账核算。
二、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方便售房单位使用
(一)统一归集。对本意见下发之后归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售房收入的25.4%提取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直接存入“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分别计入“维修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明细帐。按售房收入的74.6%提取的住房基金直接存入“住房基金”专户,由售房单位分别计入相应明细账;对本意见下发之前归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售房单位对售房款账务清理后,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余额分别划入两个专户,计入相应明细账户。
(二)规范使用。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用于售后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其中:“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使用“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提出修缮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征得收益业主同意,对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售房单位至少应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告之相关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市内六区直管产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他区县直管产报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单位产报区县房委办批准后,承办银行划款。发生金额按受益业主住房建筑面积所占份额在业主明细账中列支:“更新改造资金”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电梯、水泵等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使用“更新改造资金”由售房单位提出修缮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市内六区直管产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他区县直管产报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单位产报区县房委办批准后,承办银行划款。售房单位应将“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情况告之管房组织和收益业主,发生金额在单位明细帐中列支,并由售房单位按受益业主住房建筑面积所占份额登记分幢明细台账。“住房基金”中,直管公产由市房管局用于房管事业发展和由售房单位用于转换经营机制、危房改造、收购旧房和区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单位产由售房单位用于职工住房货币分配。使用住房基金,市内六区直管公产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他区县直管公产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单位产住房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主管局和区县房委办批准后使用。发生金额由承办银行划款,并从单位明细账列支。
(三)方便查询。市、区、县房管局要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售房单位查询提供优质服务。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集、使用及余额情况,承办银行要定期为售房单位打印对账单,售房单位可以到经办银行,业主可到售房单位查询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余额情况。
(四)加强监管。为保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安全、完整,要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市房委办将会同各区县房委办定期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款专用。二是市、区、县房委办建立对受托银行的委托存款监控系统,定期与银行对帐,保证帐帐相符。各区县房委办要按月将“维修基金”、“住房基金”使用审批额、实际发生额汇总报市房委办备案。三是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建立定期接受专业审计、向业主公示以及和售房单位对帐的监督制度。
三、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运营,促使资金保值增值对集中归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安全、收益、流动”的原则,在留足必要使用准备金的情况下,发挥资金规模效益,促使资金保值、增值。
(一)调整售房单位和业主存款方式。支付售房单位存入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上年存入的住房资金利息由按照活期存款调整为分别比照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协定存款计息,支付售房单位当年存入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资金仍然按照活期存款计息。利息分别计入户账,转作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滚存使用。
(二)扩大资金规模,保值增值。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在保证本金及时足额收回,满足随时支付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保值增值方式是对集中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在确定使用准备金比例后,对其余资金采取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等方式组合增值。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产生的增值收益,除核定管理费外,分别计入户账,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其中:“更新改造资金”产生增值收益的50%以内部分可由售房单位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的不足;住房基金产生的增值收益,除核定管理费外,其余增值收益由市房委办提出分配意见,经市房委会审议后安排使用。
(三)引进竞争机制,确定承办银行。由市房委办在二至三家银行中,按照购房人和售房单位收益最大化的原则,通过筛选确定承办银行。
四、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由市房委办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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