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规定,对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和对工伤保险经机构核定的工伤待遇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下列争议,均属劳动争议,应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对应由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除外);
5、应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因职工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之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或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对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也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工伤与公伤的区别是什么
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待遇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对单位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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