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企业现状调查:发现并分析问题根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11:10:31 181 人看过

部分工程招标都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一些工程队以揽工程为目的,盲目投标,参与竞标。中标后,考虑到中标价太低,无利可图,便拒签合同,主动放弃中标权。还有一些工程队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该工程造价大于中标价,情愿支付合同违约金,要求中止合同。

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某项工程招投标活动是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除了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外,更要看招标当事人、评标专家及中介代理机构等参与主体的行为是否合乎规范。当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各行为主体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1.滥用职权人为干预。有的地方或部门为了各自利益或个人私利,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参加投标;一些有着特殊权力的部门,凭借其职权,或是向建设单位引荐承包队伍,或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目前这种现象尽管较以往有明显减少,但个别领导干部对工程承发包或明或暗地指定承包队伍的现象仍然存在,只是方式方法更加隐蔽,为了不留下证据,一般是当面交代或暗示;或是让亲属子女、身边的工作人员做掩护,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影响,牵线搭桥,为投标单位暗中做工作。

2.明招暗定、虚假招标。对按规定必须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有的建设单位不敢公然违背规定,表面上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一下形式上的招投标,而私下早已与意中的施工单位确定承发包意向,并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个别建设单位在承包对象内定后,让施工单位自找陪标队伍来做样子,有的甚至项目已经开工或签订合同将要开工,再来办理招投标手续,走过场走程序,应付监管部门,招投标成了这部分建设单位掩人耳目的工具。

3.暗中操作,偏袒排斥他人。一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暗做手脚,制定倾向性条款,提高招标资格条件,设立一些其他企业难以跨越的门坎,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是在资格预审时,不是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要求进行资格预审,而是按照建设单位意愿确定投标范围,致使部分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不能入围。二是控制信息限制投标。在操作过程中,找借口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缩小公告发布范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三是排斥潜在招标人,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投标,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缩小招标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

4.假借资质、乱挂乱靠。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就借用别的施工企业资质,中标后再转包或分包,获得工程利益,使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招标办在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5.串标、围标与陪标现象严重。围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或者是承包商挂靠多家施工企业进行围标。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没有资质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并做各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以各个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任务。还有的一些投标人互相串通,轮流中标。

6.私下签订阴阳合同。由于对合同签订上的监督缺位,导致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地发现和查处。如在借资质中标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乙方并不是中标时的单位;在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串通的情况下,合同的价格并不一定按中标价签订,即所谓“阴阳合同”。招标前,建设单位与具备投标资格的施工单位私下协商,要求投标人作出让利承诺,若不愿让利,则难以中标。定标后,中标单位按事先约定,与建设单位签订两份合同,按中标价签订一份合同,用于中标单位办理各种施工手续和应付检查,另外再按私下承诺签订一份合同,用作付款和决算的依据。也有的投标方故意以低价中标,然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再采用多报、虚报、变更设计项目的方法,追加额外工程量,最后抬高决算造价,谋取非法利润,从而达到堤内损失堤外补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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