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诉讼时,所涉及到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配了。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将这些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工资奖金及由此购得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不论夫妻双方收入的多少、是否有收入,都不能阻止或者削弱他们对于这些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所有从事各类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此处涵盖了承包、租赁、持股、个体经营等各种形式,无论参与其中的一方还是双方,他们所创造出的生产与经营活动所得的利润均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这既包括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所获取到的相对应的经济利益,无论权利人是哪位,所得的收益皆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由继承或赠与所得之财产,无论是方形或夫妻双方,只要他们继承或受到赠与的财产,均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仅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特别指定且只属于某方的财产才归属该方个人所有;
最后,还有一种情况便是,当一方以其自有财产进行投资而得到的收益同样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列举以上七部分,也涵盖了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实际已获取或原则上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以及破产后安置补偿费等相关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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