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的事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21:51:54 324 人看过

仲裁裁决的种类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

4.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上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期限已过,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理由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恢复执行程序。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后,确定了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恢复执行程序。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但已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恢复执行程序。

五、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不明的部分已经仲裁庭补正的,恢复执行。

六、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申请执行人无力履行义务,但后来又有能力履行的,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执行。

七、人民法院受理的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已经破产和解的,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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