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住房用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要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要着力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对于纳入储备后拟“招拍挂”出让的住宅用地,除政府指定项目和农村经济发展用地外,其余部分要全部用于建设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2005年、2006年各从土地储备中拿出1000亩土地,用于建设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无正当理由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五类情形,可协议出让:
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协议出让必须公示,发生价格争议可提请裁决
针对此前协议出让公开程度不够,《规范》明确提出今后所有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在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需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终止。此外,协议出让结果也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经营性基础设施将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油田等矿业开采用地也将逐步有偿使用,这些用地均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在协议出让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出让价格争议。如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中低价位商品房条件写入土地出让文件,违约将追究责任
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介绍,《规范》要求,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将已经确定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套型结构比例、房屋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等条件写入地方土地出让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只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才能参加土地公开出让。
此外,公示的套型建筑限制、容积率、绿地率、项目开工竣工时间、销售对象条件、销售价格限制等内容应在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中,要求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受让人不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将追究其违约责任,从而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有条件地方将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参与招拍挂可提前申请
《规范》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
如有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某个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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