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征地的法律要求是什么?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应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土地征收主体的独特性。土地征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转化是国家与集体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土地征收的行政性质。国家建设用地征收是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转变。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应当服从国家的需要,不得阻挠。(3)征地条件补偿。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对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经济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移民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军事、外交用地;(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等公用事业用地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开发、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优抚安置、烈士保护等需要用地的项目;
(4)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所需的土地(六)为公共利益依法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也应当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规模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须经国务院批准:一是永久性基本农田;二是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三是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得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转用的,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单独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越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第二,政府征地需要什么程序。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审批主体是否具有审批权限。土地征用程序分为批准程序和实施程序两部分。(1)征地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制定征地方案。
4。经市、县政府批准,逐级上报。征地方案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依法批准。(2)征地实施程序(一)征地公告(一)发证机关:市、县政府。
(2)出让范围:被征地乡(镇)、村。(三)公告内容:征地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期限,等。
(4)公告的后果:公告发布后,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纳入赔偿范围。(1)登记机关:征地通知书指定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登记期限:土地征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所有权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书等。(五)不予登记的后果:纳入赔偿范围。(1)起草机关: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起草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实地调查结果、核定的征地补偿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苗木补偿、附着物补偿等。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公布方案,并听取意见征求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五)批准: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4确定市、县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省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支付:自方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支付。不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支付。
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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