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0 16:30:13 150 人看过

一、商业秘密保护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1.加强对商业秘密本身的管理

企业要规定出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确定秘密等级,明确接触人员范围,制定严格的借阅办法,减少泄密的可能。在技术转让或合作时,也要讲明商业秘密的内容,并约定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2.加强保密区域的管理

建立内部监控设施、防盗系统,不让无关人员随便进出保密区域,如技术部、产品开发部、资料室等高度涉密区域。在公司内部严禁串岗游岗,把涉密人员控制在绝对范围内。

3.建立内部保密制度

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其工作经历、财务状况、性格及嗜好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还要在聘用期间跟踪考核。在该准雇员进入企业后对其讲明保密责任及违约的后果,对已雇人员给予充分信任,提供优厚的待遇。但一旦发生问题,就应及时处理,不再给予信任,且给予相当严厉的惩罚。

4.订立保密协议。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追诉期限是多久

侵犯商业秘密的追诉周期是十年,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满十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能取保吗

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才能申请取保候审。具体的法定条件如下:

1.犯罪情节较轻,危害性不大,所以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为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2.虽然犯罪情节较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3.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孕妇、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4.羁押期限届满,但是为了避免释放犯罪嫌疑人后难以抓回,侦查机关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n(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n(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n(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n(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7日 08: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取证难的问题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取证难的问题就取证难的问题,与会代表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从以往发生的类似案件寻找对策,指出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的取证确很困难。原因有法律的不健全、司法人员的能力问题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对解决取证难提出建议:一是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应加强上下级合作,地方企业的效益直接影响着地方的财政收入,因此出现地方保护主义不奇怪。根据在基层办案的经验,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请求省一级职能部门出面协调。二是对于知识产权问题,全社会依然没有对这类案件的重要性、对保护知识产权形成普遍共识,加强宣传就显得尤为重要。有人还指出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过程中重点关注具体而非笼统的侵权数额,因此侦察机关在报批逮捕的时候应将犯罪数额具体化。
    2023-06-08
    173人看过
  • 保密和竞业限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保持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非常重要措施就是与员工,特别是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订立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实践中被认为的商业秘密一般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一般包括了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技术内容、专利动向和影响等等;而经营信息,一般有产品的市场调查结果、市场预测和个阶段的市场规划、经营战略、流通渠道和机构,还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的信息。针对形形色色的商业秘密,企业应该针对自己的情况设置非常细致和明确的条款来对其进行约定,避免秘密的外泄。对企业来说,以下的方法和措施应该是值得借鉴的:1.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应该将保密措施贯穿于所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阶段的所有人,以单独的保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来约束秘密的外泄: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凡是所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应当订立单独的详细的保密合同;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阶段,应该在劳动
    2023-06-09
    80人看过
  • 什么时候需要做商业秘密鉴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进行商业秘密鉴定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在进行商业秘密鉴定时,法院和当事人对智力成果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以及商业秘密的价值有争议时,需要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可以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提供证据。根据这一原则,在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中,原告(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至少承担三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其商业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要求,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成立。其次,应当证明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确实存在。三是要证明被告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本领域有关人员不为人所知、不易获得的秘密信息”。当当事人对此不能提出异议,法官认为无法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予以确认时,有必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委托司法鉴定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
    2023-05-07
    145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从国际上看,商业秘密保护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还不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点。到了1980年代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商业秘密保护当作了重点,写入了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我国1991年4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首次出现“商业秘密”的概念,并将其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并列在一起,在其在审理过程中所要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做了规定。1993年12月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将商业秘密纳入我国实体法律保护范围。该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并对有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取、披露和使用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Trips协议中所述的“未经披露过的信息”就是我们讲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实际上是“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中的一部分。Trips协议第39条规定:凡是未披露的信息如果具有三个条件,就应当被当作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即:第一,它不是一般人可
    2023-06-08
    335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怎么理解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尚未统一的结论,有人格权说、信息权说、企业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不论是哪一种学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却已经是不容置疑。是权利,就有被侵犯的可能,就有保护之必要。权利只有当它被侵犯时,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才具有生命力。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倍增,商业秘密保护的呼声高涨。基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及其各种保护理论的不完善性,采取各种手段来对此进行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分散在《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是利用民法典进行保护的,有些是利用侵权法进行保护的。从基本原理来说,侵权法理论和民法典理论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理论。但是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国内学者在论述我国
    2023-06-24
    122人看过
  • 企业对商标的保护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商标是否已经成为注册商标、是否自己使用的商标被他人在先注册。(二)企业现使用的商标是否已经在准备进入的其它行业内进行注册、是否已经在准备进入的境外国家注册。(三)企业已经使用了近十年的注册商标,是否已经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6个月内办理了商标续展。(四)企业名称、地址已经更改,注册商标的名义、地址是否进行了相应变更。(五)企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转让或因企业的分立、合并、注销而发生商标权利移转时,是否已经依法做了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商标权利的转移登记。(六)目前是否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情况、或是否有他人正在侵犯自己的注册商标权。一、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有哪些?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一)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
    2023-02-23
    100人看过
  •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司法观念
    1、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应当加强,但不能实行刑事优先苏惠渔教授认为,对商业秘密加强保护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趋势。但是,无论是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看,还是从刑法本身的性质而言,都应当切忌搞刑事优先。他认为,侵权未必就构成犯罪,是否需要通过刑法来调整,应当慎重考虑。从民事侵权到刑事犯罪之间,确实存在一条界限,这条界限的划定与国情及刑法功能有关。他指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但是滥用刑法、任意入罪,有悖于刑法的保障机能。游伟教授认为,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应当坚持先民后刑的司法理念,应当始终坚持刑法的补充性原则,摒弃刑法第一性的错误观念与做法。他指出,当前有些地方利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介入经济纠纷,搞地方保护主义,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甚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搞刑事打击,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他认为,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刑事优先屡禁不止,一方面是传统的泛刑主义思想作崇,动辄进行刑法打击,视刑法
    2023-08-12
    82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官司未必保护商业秘密
    由于证明责任较重,证据效力有限,商业秘密侵权官司比较难打,而最重要的是,打官司时有可能促使商业秘密完全泄露。在今天举行的中国-欧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二期)媒体研讨会上,霍根路威律所陈威志律师这样认为,同时,他表示,在中国保护商业秘密不应该完全依靠法律的事后救济,防止泄露才是保护的关键。商业秘密是公众不知晓的核心技术及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所述,商业秘密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技术方法、营销和销售方案、战略与管理模式等等信息都可以归为此类,它们都是一种知识财产,为企业和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中国欧盟知识产权项目组二期(IPR2)组长潘凯络说道,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成长乃至行业发展的核心。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KEA欧洲事务公司创始人菲利普.克恩也这样认为:商业秘密一般是公司最新颖的设计或技术,一个
    2023-06-08
    224人看过
  • 商业秘密亟待保护“员工泄密”问题必须解决
    员工是商业秘密的最大猎手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当前我国98%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都是由员工泄密造成。所以,要减少商业秘密侵害事件的发生,要保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就必须先解决员工泄密问题。律师王慧:20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腐败,而21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则是泄密。王慧认为,有人如此形容,足以说明当今的商业秘密侵权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王慧说,企业的核心技术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些人一旦离开或私下的小动作都可能给公司带来致命性的打击。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商业秘密通常包括不可外传的配方、秘方、技术诀窍、图纸、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等等,是企业花费了大量时间、人力、物力、精力的结晶。商业秘密的外泄,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甚至破产,而且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各样的大战,使同行业间产生不正当的竞争。更应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企业由于决策层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不足,往往区分不了
    2023-06-09
    299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分析
    国家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如下:1、尽快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2、有效规范侵犯商业秘密的刑法;3、完善商业秘密诉讼程序;4、法律规定保护外国商业秘密;5、完善保护商业秘密、促进人才流动的法律;6、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应符合国际标准;7、在网络环境下,增加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哪些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
    2023-07-04
    173人看过
  • 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判中的几个问题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tradesecret)这一概念最早是由英国提出的,现在已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使用的一个专门知识产权术语。有人考证,商业秘密保护的源流可以溯及到古罗马时代。但是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并受到司法保护是从英国开始,到20世纪初始,基于商业秘密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性,世界各国无不纷纷立法规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对商业秘密进行司法保护,不仅是我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必须履行其承诺的国际义务。一、关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主体问题商业秘密有权利主体即原告,合法拥有商业秘密的主体可以是包括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等。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非常广泛,可以讲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并合法控制了它的人都是商业秘密的主体。‘原告在诉讼当中,必须证明其是讼
    2023-06-13
    328人看过
  • 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是怎样的
    商业秘密权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保护。1、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2、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一个前提,即都是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到其他企业中工作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3、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
    2023-07-25
    340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1)不要用手机和无线电话讨论商业秘密。(2)不要在公共场所谈论商业秘密或者审阅文件。(3)不要将商业秘密文件放在别人容易看得到的地方。(4)不要通过酒店或会议中心的人员收发或复印商业秘密文件。(5)不要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将商业秘密文件放在会议室、复印和传真室。(6)不要把文件中使用的代码和项目名称换成真实的名称。(7)非因公务目的,并且没有防护措施,不要把商业秘密文件带出办公室。(8)在讨论商业秘密的时候,不要敞开房门。(9)不要与正在洽谈生意的重要客户一道出现在公众场合。(10)不要对商业秘密漫不经心、麻痹大意。
    2023-06-08
    209人看过
  •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区别问题
    (1)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2)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区别在哪些方面?(1)三个“秘密”立法意图不同。“国家秘密”这一概念是1982年《宪法》中提出来的,后来在《保密法》中对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规定,意在告诫公民在自己从事的工作中接触国家秘密,合法利用国家秘密,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商业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它规定了法律特征。“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一部分事项的义务。(2)三个“秘密”的法律特征不同。“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点:①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③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2023-06-08
    10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哪些要注意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7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哪些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包括哪些?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着重体现在以下方面:1、设立管理和监控机构。商业秘密是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产物,其存在于企来活动的各个方面,分布在技术、生产、经营等各个部门,需要有组织机构和人员来实现对商业秘密的统一协调、管理和监控。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应视
    • 2022年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2
      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立法分散、不统一。 2、保护和打击力度不够。 3、缺乏商业秘密的诉讼保护。
    • 什么时候需要做商业秘密的鉴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10
      一、什么时候需要做商业秘密鉴定 法院、当事人对智力成果是否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价值存在争议时,需要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可以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也可以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 二、注意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原告(商业秘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至少应当有三方面的举证责任。 第一,应当证明其商业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要件,请
    • 企业运用脱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应注意哪些问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1-13
      脱密措施是指在脱密期间,承担保密任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明确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我国目前对脱密措施的规定,仅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缺乏法律层次的规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有哪些问题要注意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1-01
      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四大要件: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及管理性。其中,非公知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罪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认定的客观标准是该项信息是否已经公开(即非特定的任何人只要对该项信息感兴趣,不需要使用任何特殊手段便可直接获得该项信息)。经济价值性是指该项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认定标准是其能否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降低成本、改进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