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5:50:09 123 人看过

昨日《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在《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首次明确中山公租房采用分档租赁补贴的形式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保障,补贴系数根据申请人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0.4-1.0不等,其中持有《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求助证》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1.0。在本月18日前,市民可将意见反馈到市法制局。

◆采用补贴系数发放租赁补贴

《暂行办法》规定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保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租赁补贴按月发放,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本市户籍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公租房承租人每月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所承租公租房的月租金。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居住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其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住保、民政等部门参考市场房屋租金的平均值确定;而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5平方米,1人户按1.5人计算,也即1人户计保障面积为22.5平方米;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也就是5人户按照60平方米补贴。

最后补贴系数根据申请人状况确定,持有《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求助证》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1.0;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1.5倍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0.8;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0.6;其他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0.4。

符合领取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承租公租房并每月按时交纳租金的,市住保中心按月在指定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申请人交纳租金的银行账号内。直接领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市住保中心根据与申请人签订的租赁补贴协议,按月在指定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申请人的银行账号内。

◆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资金用于住房保障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有八大来源,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市、镇(区)两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政府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公租房配套设施所得收益,社会捐赠方式筹集的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住房保障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开发建设、发放货币补贴以及公租房维护等。对于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中央和省有资金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租房来源有七大类,政府投资建设、购买和租赁的住房,政府公房住宅部分,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企业或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搭配建设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企业和其它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公租房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暂行办法》规定公租房租赁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权利。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公租房承租人应按照交纳房屋租金及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承租人不得转让、转租、闲置、出借、调换、抵押所承租公租房,并不得改变公租房使用功能。公租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

在公租房推出机制中,承租人若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有可能要支付违约金,或可能被收回出租住房。另外,其他的情形也可能被收回公租房,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租房的,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公租房严重毁损的,经审核不再符合租住公租房资格条件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都将要退出公租房。

公租房被收回的,原租赁公租房的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天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向市住保中心申请临时延长居住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期内,产权人(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市住保中心应当责令其搬迁,并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均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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