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
(一)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
1、因维系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指为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所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开支。
2、因家庭保健和娱乐等较高生活需求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是指必要的家庭保健、健身、娱乐以及家庭用工等事项。
3、为家庭和家庭成员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具体指子女教育、夫或妻深造等事项。
4、处分价值不大的动产等事务代理。具体是指买卖家用电器,维修日常用品等事项。
5、夫妻约定的可以互相代理的日常家事。
(二)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
1、处分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买卖房产和家用汽车以及贵重的奢侈品。
2、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股票等行为。
3、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的无偿捐赠行为。
4、送养、收养子女的行为;
5、立遗嘱的行为;
6、接受或放弃继承和遗赠的行为。
二、家事代理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第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利主体。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双方同等享有,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相为代理人,各自都可以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存续期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由法律直接规定,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
第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方式。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不必明确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另一方名义或者双方名义为之。
第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限制。在实际生活中,基于种种考虑,如一方时间、精力、知识、能力的原因,一方滥用代理权的原因等,有时候夫妻双方会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所限制。
第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效力。夫妻任何一方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即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夫妻双方。
三、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中对“平等的处理权”的理解。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实质上为解决夫妻家事代理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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