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的评估方法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21:34:03 470 人看过

根据人身损害程度,在四个等级划分下又进一步区分甲等、乙等、丙等、丁等事故,在每一个等级下面又详细地列明的具体表现,比如说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属于三级甲等事故。如此划分,可以更好地协助双方当事人解决医疗事故纠纷。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级(二级)以下(含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面部重度毁容;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全胃缺失;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13、膀胱全缺失;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度智能障碍;2、难治性癫痫;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8、舌缺损大于全舌2/3;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22、单肢肌力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3、双前臂缺失;24、双下肢瘫;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双足全肌瘫,肌力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面部轻度毁容;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8、鼻缺损1/3以上;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12、胃缺损3/4;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15、脾缺失;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23、膀胱大部分缺损;24、双侧输卵管缺失;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27、四肢瘫,肌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8、单肢瘫,肌力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30、利手全肌瘫,肌力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6、双足全肌瘫,肌力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双前足缺失;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轻度智能减退;2、癫痫中度;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16、胰缺损1/2;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2、一拇指完全缺失;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7、单足全肌瘫,肌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全身瘢痕面积50—59%;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140ms(毫秒),矫正视力0.01—0.3,视野半径<20;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6、结肠大部分缺损;17、永久性膀胱造瘘;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25、截瘫或偏瘫,肌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利手全肌瘫,肌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单足全肌瘫,肌力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边缘智能;2、发声及言语困难;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5、耳郭缺损2/3以上;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9、腹壁缺损小于1/4;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2、发声或言语不畅;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7、甲状腺功能低下;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四、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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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5日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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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分级没有相关的晋级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医疗事故一级医疗事故标准: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一级医疗事故标准: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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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对医疗事故进行评估?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如果医疗事故的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鉴定的,会将该事故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时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何申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申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可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事情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再次鉴定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提出。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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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事故等级评估准则是什么
    安全事故等级标准是按照在事故中死亡、受重伤的人数以及经济损失的不同来进行划分的。如果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属于特别重大事故,如果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则属于重大事故,如果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则属于较大事故,如果造成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则该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交通安全事故等级标准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在事故统计中,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
    202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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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如何分级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的方式:对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条例》规定了三种解决方式,①医患双方协商解决;②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三种方式也是我国处理医疗事故的传统做法.医疗事故的分级:《条例》的配套文件《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把医疗事故分为4级12等,1级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废,分甲,乙两等;2级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分甲,乙,丙,丁四等;3级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分甲,乙,丙,丁,戊五等;4级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不分等.并规定,1级乙等至3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1至10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标准,赔偿标准如下:(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前期治疗费用不能获得赔偿)(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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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划分为几级,医疗事故等级划分有什么作用
    一、医疗事故划分为几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划分为四级,具体如下: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二、医疗事故等级划分有什么作用医疗事故等级划分的作用是:1.直接涉及对患者的赔偿;2.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3.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三、医疗事故责任划分医疗事故责任划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
    202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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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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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主要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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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9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四级医疗事故赔偿的计算方法根据我国医疗事故相关条例的规定,确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后可根据以下参照计算四级医疗事故赔偿费用。1.误工费、陪护费的计算,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参照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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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可以检查检测到的人身损害程度。死亡、残疾,或者是由于器官性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等。损害程度是通过损害的后果来体现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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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21
      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事故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
    •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及评估
      西藏在线咨询 2024-11-23
      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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