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颁布后我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相关问题有所调整。
本通知所称满足“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条件的人员,是指满足《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二条所规定的拥有本市农业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
原有优惠政策将不再享受
自2016年1月1日起,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才满足“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条件的人员,不再享受原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各级财政缴费补助及基本养老金等特殊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前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计发
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已符合原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条件的人员,达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仍然符合原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条件的,
其身份经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核准、社保部门复核合格后,继续按照《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2目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原已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文参保缴费的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原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24元;各级财政补贴仍保持原分担比例不变(即市负担108元,县、区负担157.1元,乡镇负担58.9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原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
原已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文参保缴费的人员,在2016年1月1日起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改变原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条件(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的,取消原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参保对象身份,同时取消原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各级财政补助(即取消每人每月324元的财政缴费补助),原已享受的补贴不用退还;参保人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按普通城乡居民身份计算并领取相关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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