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诉吕世铎、刘桂荣腾退房屋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1:36:47 155 人看过

原告: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

被告:吕世铎,男,34岁,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88号1门162号。

被告:刘桂荣,女,77岁,住同上。

1987年10月初,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分配给其职工吕晓南住房一套,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88号1门162号。吕晓南承租后,于同年11月中旬去加拿大陪丈夫读书,房屋即由吕世铎(吕晓南叔父)、刘桂荣(吕晓南祖母)居住。1988年2月,吕晓南给单位写信,要求停薪留职,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批准其办理停薪留职两年(从1988年2月1日起至1990年2月1日止)。1990年1月3日,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办公会议决定:吕晓南必须在1990年2月1日前回单位上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将此决定告诉吕晓南之母予以转达,但吕晓南没有回音。1990年2月1日,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对吕晓南按自动离职处理。同年4月1日又决定收回吕晓南承租的房屋。吕世铎、刘桂荣以受吕晓南委托,为其代管房屋为理由,不同意交出房屋。据此,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吕晓南承租的房屋系单位产权,现单位已将吕晓南开除为理由,要求在该房居住的吕世铎、刘桂荣腾房。吕世铎、刘桂荣辩称:我们是应吕晓南请求为其看家的,吕晓南并没有将该房转借给我们。吕晓南是出国陪丈夫读书,回国后仍需住房,所以不同意退房。

【审判】

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双方争议之房,是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吕晓南承租居住的。吕晓南出国前,请求其奶奶刘桂荣为其看管房屋及家庭财产,吕晓南叔父吕世铎为照顾刘桂荣,也居住在此房。吕晓南出国陪读,超出批准的期限,已被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据此,香坊区人民法院认为:吕晓南现在国外陪其丈夫读书,虽被按自动离职处理,但在国内没有解决其它住房前,应保留其房屋承租权。现二被告受承租人委托代为看管房屋及财产,也是合法的。原告提出吕晓南将此房转借、转让,请求二被告腾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于1990年12月22日判决:驳回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的请求。

判决后,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不服,仍以原起诉理由提起上诉。吕世铎、刘桂荣同意原判决。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案外人吕晓南承租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的住房,在其出国期间,委托亲属即二被上诉人看管该住房及财物,是正常合理的,不存在将该住房私自转借、转让给二被上诉人居住的问题。虽然承租人吕晓南已被按自动离职处理,但并不说明吕晓南已丧失了对该住房的承租使用权。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决定收回该住房,至今也未得到承租人吕晓南同意与否的答复。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的收房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二被上诉人受承租人委托看管该住房及财物的行为应受保护,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要求二被上诉人腾房无理,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1年6月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租用的公有房屋,不准私自转让、转借和改变用途。私自转让、转借、改变用途的,应限期收回。《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租用的公有住宅用房,屋内虽有物品但无人居住等无正当理由空闲三个月以上的,由产权单位收回。案外人吕晓南去国外陪读,至今未归,其住房一直由其叔父吕世铎居住至今。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根据上述规定,收回吕晓南的住房,并要求吕世铎腾房是有道理的。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执行。再审裁定于1991年12月26日作出。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裁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将争议之房分配给吕晓南承租后,吕晓南未搬进承租之房,即交其祖母刘桂荣和叔父吕世铎夫妻居住。吕晓南出国陪读至今未归。据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吕晓南出国长时间未归,应将其承租之房交由产权单位管理;而其以看房为理由,未经产权单位同意,私自将承租之房借与亲属刘桂荣、吕世铎居住,违反公有房产管理有关规定。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要求现居住人刘桂荣、吕世铎腾房有理。原判驳回其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1992年4月28日判决如下:一、撤销香坊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原一、二审判决。二、刘桂荣、吕世铎等人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将香坊区六顺街88号1门162号住房腾出,交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

【评析】

单位将其所有的房屋,分配给本单位的职工承租,这种房屋租赁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关系,它是以承租人和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因此,单位职工承租单位的住房,首先是劳动者享有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的权利,然后才是根据租赁关系履行承租人义务的问题。同时,单位给职工分配住房承租,又是为了尽可能满足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需要。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这种租赁关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职工调离本单位又没有其他住房的情况下,房屋产权单位也不能以其已调离为理由,要求收回住房,解除租赁关系。以上特点决定,单位分配给职工承租的住房,无论是在职职工,不在职职工,还是已不属本单位的职工,只有在超标准住房和不需要此住房的情况下,单位才能收回该住房,解除租赁关系。承租人将承租的公有房屋空闲、自行转让、转借或者改变住房居住用途的,都属于已经不需要此房的情况,产权单位有权收回该住房。承租人如不交回承租房的,产权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和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本案争议房屋承租人吕晓南出国陪丈夫读书,到期不归,本单位对她按自动离职处理,并通知她要收回住房,她不予答复,也不回国居住此房,这可以说明,她已经不需要此住房;同时,刘桂荣、吕世铎又不是与她同住的家庭成员。因此,她就不再享有原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的权利,单位有权要求法院予以收回。正如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在再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吕晓南承租此房后,未搬进居住,并且在未经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交给不是与她同住的其他亲属居住。这足以说明,吕晓南根据本不需要此房,单位是有权予以收回的。

因此,再审判决支持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的请求,判决对方当事人腾房,是正确的。应当指出的一点是,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及再审判决,没有将承租人吕晓南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因为本案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只是和吕晓南建立了房屋租赁关系,刘桂荣、吕世铎是根据吕晓南的意思表示住进此房的。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应以该法律关系的对方主体,即吕晓南为被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要求吕晓南腾出房屋。而刘桂荣、吕世铎只能是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的处理结果,同他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同他们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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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规是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
    • 民事诉讼中房屋腾退案由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08
      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