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负伤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法律法规严格限制转包和转包。非法分包、转包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承担首先,原承包人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转包人或者具有转包资格的用工主体与劳动者,更别说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图。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完全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愿,经双方协商达成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加诸于另一方。自愿原则包括:是否订立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与谁订立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合同内容取决于双方自愿。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往往不知道谁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原承包人、分包人或分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或分包人也不知道劳动者是谁,也不知道是否为工程实际提供劳务。在这种完全没有相互约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是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原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实际建造人的分包人,根本无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经仲裁或者司法判决,我们强行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当于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通则》中自愿原则的规定
第二,确定原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承包人,分包商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商将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律责任,但实际用工并承担管理职能的实际施工人员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如果我们允许这样做,实际施工人员很容易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如果原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分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将导致一系列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劳动者要求与承包人、分包人、分包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与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分包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要求支付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而不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显然,这些要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三,通知第四条规定承包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因,对违反建筑法有关规定擅自分包、转包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分包商或者分包商、劳动者予以处罚。我们认为,承包人、分包人、分包人违反建筑法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民事责任。为了达到惩治这种违法发包、转包、转包行为的目的,我们可以任意超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强行认定不存在的劳动关系,不承认原承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民事权益得不到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体承包人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包单位和个体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个体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员)往往没有足够的财力承担民事责任。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分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为工人提供全面的保护。从诉讼程序上看,劳动者可以单独起诉实际建造人,也可以将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分包人与实际建造人列为共同被告;从实体待遇的角度看,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实际建造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分包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分包商或分包商与实际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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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 3、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4、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除此之外,合同还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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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工地上受伤,发包人、分包人、发包人能否主张自己承担责任?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24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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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1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承包人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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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发生事故,承包人和承包人是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01、承包方是否具有承包资质。如果具有资质,则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如果不具有资质,则由发包方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该种情况属于因工死亡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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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和分包方对承包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发包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19一、如果总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人员,其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二、工程出了质量问题,发包方和施工方对外负连带责任。 三、发包方和施工方按照过错程度对工程质量负责。各自的质量责任如下: 1.发包人的质量责任 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层面看,由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情形有: (1)发包方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出现缺陷是由于勘察、设计所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