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前提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09:25:24 123 人看过

代位追偿的前提条件如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有赔偿义务;

3、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行使被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债务中的代位追偿法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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