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十章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一、寄存人必须做什么
(一)告知有关情况的义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二)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对于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如果没有确定保管费的支付期限,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三)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这是存货人最基本的义务。
二、仓储合同保管人和存货人权利义务有哪些
仓储合同保管人和存货人权利义务如下:
1、确保货物完好无损;
2、保管人有义务对仓库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进行维修,以确保货物不受损坏;
3、保管方负责货物的搬运、护理和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指定相关人员;
4、存货人委托保管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
5、存货人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三、仓储合同可以是无偿吗
签署的仓储合同可以无偿,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但也有下列几点区别: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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