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17:36:25 420 人看过

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6)其他。

一、医疗过错责任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哪些内容?

(一)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包括的失职行为:

1、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2、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4、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5、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6、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7、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8、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

9、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10、检验、放射、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

11、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

12、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13、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的。

(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包括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处理: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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