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及时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0:21:29 426 人看过

撤销权时效日历有两种理论:排除期和诉讼时效。排除期是法律规定的形成权的行使期。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面民事行为而导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权利。排除期届满时,形成权消灭。除了排除期和诉讼时效外,两者都可以促使当事人行使其权利,但它们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首先,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即请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排除期适用于成立权第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不需要法律专门规定。只有在满足法院范围内的请求权的情况下,才能援引。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排除期限。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得援引除外责任期间。第三,诉讼时效具有中止、中断和延长制度。没有排除期,排除期是固定不变的。因此,排除期又称为恒定期。第四,诉讼时效届满时,排除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仍然存在。只有诉讼时效届满的人的抗辩权才能用来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权。在排除期届满时,当事人消灭了丧失且不能再行使的实体权利

关于撤销权的限制是诉讼限制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即:,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不是成立权,债权人不能自行解除合同,因此解除权的限制应当是诉讼限制。取消权是排除期的观点认为,如果债务人和第三人存在欺诈行为,债权人应及时行使取消权。因此,撤销权的限制属于排除期。该条规定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零五年。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欺诈发生之日起五年。期限届满时,当事人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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